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0]3号),水稻种植保险列入了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我县被列为全省25个水稻种植保险县之一。为确保我县水稻种植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安全和农民利益方面的作用,现就做好当前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水稻种植保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水稻种植保险作为当前农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乡(镇)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迅速组织乡村干部入户开展工作。乡镇农技站要加强业务指导,将各村投保、缴费情况进行汇总,并经乡镇审核后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县农业局。每个村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村水稻种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附件二),收取由种植户负担的保险费,收齐后交至乡镇农技站,再由乡镇农技站转交至人保财险长汀支公司。
二、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种植户参加保险,为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县农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联合发出了《致水稻种植户的一封信》(附件一),乡镇农技站要配合做好业务咨询和上门入户的宣传工作,让愿意参保的农户做到应保尽保。
三、 计划任务和时间要求
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全县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及做好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汀政办[2010]22号),各乡(镇)应按《长汀县2010年粮食作物指导性计划分配表》做到应保尽保,尽可能实现按乡(镇)统保,并在5月20日前将“乡(镇)水稻种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上报县农业局,以便及时汇总,切实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致水稻种植户的一封信》
3、 长汀县2010年粮食作物指导性计划分配表(水稻部分).xls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致水稻种植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种植户:您好!
2010年水稻种植保险继续列入了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闽委[2010]3号)。为确保水稻种植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安全和农民利益的作用,把好事办好。现就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向您介绍如下:
一、投保条件:2010年各乡镇范围内种植的早、中、晚水稻。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水稻自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寒冷、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水稻的保险金额为300元。
四、赔偿处理:
1、 因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造成水稻灭失、死亡70%(含)以上损失的,按下式计算赔款:
赔款=亩保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
2、因自然灾害或病虫害造成水稻损失率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保险金额的80%赔款,即每亩赔款240元。
损失率=每亩损失的植株数量/每亩种植的植株数量
3、如果种植户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投保水稻面积,按投保水稻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赔付。
五、承保方式:
种植30亩以下种植户可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单独投保。
六、保险费:
每亩种植水稻的保险费为12元。其中中央、省、市、县财政补贴80%,即9.6元;农户承担20%,即2.4元。对不愿意投保、不缴纳保险费的水稻种植户,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七、保险理赔手续:
保险事故发生后,(1)出险报案:可直接拨打我司“95518”24小时服务电话,也可以通过乡(镇)村农业部门向保险公司转报案,我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同乡(镇)村政府和县农业局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2)在损失确定10日内,将兑付保险赔款。
热线电话:95518 6880861(人保财险) 6611656(农业局)
长 汀 县 农 业 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