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该指导意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省生态环境厅为贯彻落实部指导意见,于8月17日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以下简称《省厅管理办法》)。《省厅管理办法》从正面清单管理程序、管理内容、管理方式、保障措施等做了规定,明确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条件和移出正面清单管理的情形,并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部、省正面清单制度的有关要求,更好的指导正面清单制度在我市的扎实落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力求为正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提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细则。
二、企业如何纳入正面清单?
答: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荐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鼓励、支持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上市拟上市企业、全国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雄鹰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档企业、星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予以优先推荐。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二)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三)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五)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入正面清单企业什么时候发布?
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每年1月1日前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本地媒体上发布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
四、对正面清单企业的管理及帮扶要求是什么?
答:在有效期内,各区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应组织力量对正面清单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现场帮扶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正面清单企业如何开展执法监管?
答:对正面清单企业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除正面清单有效期内的现场帮扶外,原则上应当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二)对正面清单企业日常监管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应当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监控、企业信息公开、卫星遥感、环保码、第三方帮扶台账等非现场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正面清单企业自查,在10日内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六、对正面清单企业环保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答: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要建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设立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机制,至少每天一次对风险点、污染点、易违法点等开展排查,做好检查记录,按规定编制有应急预案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提升企业员工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七、解读单位、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王旭东
联系方式:8705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