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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21〕53号)

   2021-10-18 639
核心提示:《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在青海省质量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对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引导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青海省总体质量水平、弘扬工匠精神、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省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省。

第三条 青海省质量奖分为青海省质量奖和青海省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青海省质量奖名额每届总数不超过9个组织和个人,青海省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总数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表彰委员会),负责青海省质量奖的管理和指导。表彰委员会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表彰委员会下设青海省质量奖表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表彰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青海省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负责青海省质量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青海省质量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应当遵循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青海省质量奖奖励经费在青海省人民政府奖励资金中列支,评审工作经费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青海省质量奖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依据DB63/T1460《青海省质量奖评价准则》,制定《青海省质量奖评审规则》,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和更新。

第八条 青海省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班组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青海省质量奖组织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5年以上;

(三)近5年内无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青海省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经历满10年;

(三)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青海省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班组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个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受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市州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受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市州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受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表彰委员会办公室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青海省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评审与表彰

第十五条 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开始时,应当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通告,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青海省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未通过材料评审的,专家委员会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由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报组织和个人;

(二)专家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优秀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个人进行陈述答辩,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送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三)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形成监督报告,报送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和监督报告的意见,提出青海省质量奖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五)表彰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审定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答复,无异议后向表彰委员会报告公示情况;

(六)表彰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评审报告和监督报告予以审议,投票产生青海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报省政府。

第十七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对获得青海省质量奖各奖项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青海省质量奖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条 市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青海省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青海省质量奖的组织需每年向表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需要保持荣誉的组织应满四年向表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评申请,复评通过的组织不占本届奖项名额。满四年未提交复评申请的组织不予保持荣誉。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接受评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青海省质量奖评审规则由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十条 青海省质量奖标志式样由表彰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参与青海省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2014年5月8日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4〕32号)同时废止。



 
地区: 青海
标签: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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