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畜牧兽医部门的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通知》的宣传贯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通知》的出台对我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通知》作为当前兽医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及时组织制定贯彻实施《通知》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二要加强学习。要积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三要强化宣传培训。在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的培训和宣传,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和公共兽医卫生水平。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向广大群众和养殖者宣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普及公共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养殖者和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危害性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确保《通知》贯彻落实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宣传告知义务。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兽医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告知,督促其认真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其落实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要实行“一对一”监管和散养户分片包干监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监管单位和人员,责任到人,落实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三是要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屠宰场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屠宰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把关,严格落实到场入户临栏检疫和屠宰同步检疫,对检出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四是要切实加强动物贩运人员的监管。要以贯彻《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为契机,制定专项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动物贩运人员的监管。对动物贩运人员在做好宣传培训和告知的同时,要实行动物贩运备案登记和防疫承诺制,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责任,做到不收购、不贩卖、不运输、不加工病死动物。五是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各级兽医部门要制定相关办法和工作流程,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的受理。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各种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给予一定奖励。
三、积极协调,争取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
《通知》对建立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运输体系、奖补机制、监管投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通知》出台的契机,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重视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积极与发改部门共同规划,因地制宜建立覆盖辖区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运输体系,实行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企业化运作等模式,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以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二是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在全面落实规模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将生猪散养户和其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三是依据《通知》精神,积极争取申请财政追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因病死动物处理不及时、监督执法不到位,造成动物疫情发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监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与食药、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进一步发挥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收购、贩卖、加工病死动物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各部门共同查处违法案件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兽医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