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九次、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将“证照分离”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抓手,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努力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舟山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改革自主权限内,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进一步推动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实施一张清单全覆盖管理。根据《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形成《舟山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详见附件),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实现一张清单全覆盖统一管理。
(二)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进一步巩固我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成果,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更大力度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备案手续条件,对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企业,应当当场办理,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统一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同步做好配套制度更新。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配套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部门要及时调整事项类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清单之外,非禁即入,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做好注册登记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的配套工作。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自助服务。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予以登记确认、核发营业执照。
(三)深化“一表一书”最简审批模式。继续推行“以承诺书代替部分材料或全部材料”的改革实践,按照“精简、明确、便利”的要求,分类界定“免于提交材料”“可证后补交材料”和“部门间共享材料”,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实行“一表一书”最简审批模式。
(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深入推进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电子证照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领域间的共享和应用。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特色街区等场所普遍推广电子亮照亮证,对公开展示电子证照的,视为已履行亮照亮证义务。同时,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多跨场景应用,逐步实现在科技、税务、不动产、招投标等政务服务领域和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共享调用。
(五)统筹推进“证照联办”改革。准确把握“证照分离”和“证照联办”两项改革之间的关系,确保同步安排和推进。以企业端便利为导向,再造政府端业务流程,探索企业多业态经营事项的集成和并联服务,在加大对单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简化和优化审批的基础上,推动后置许可事项的并联“一件事”审批,打造舟山特色一体化工作模式,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配合做好“证照分离”数字化集成应用。根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集成应用建设工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省“证照分离”协同平台系统应用,形成从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高效协同的全流程数据管理闭环,实现告知承诺应用率达10%以上,监管到位率达80%以上,网办率达80%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边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划转的执法事项、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行政处罚的部门,确保监管执法有序衔接。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二)完善监管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对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相应的监管事项原则上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对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纳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其他监管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加强和规范各类监管执法工作。
(三)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记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明确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期限和处置要求,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发送至相应核查人员。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各领域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深化“通用+专业”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全面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四)推进执法监管“一网通管”。统一推广“互联网+监管”系统和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应用掌上执法系统,实现一个应用程序(APP)管执法。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措施,不断提升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证照分离”改革部门协同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务服务办等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改革具体协调推进工作。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对接和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细。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改革方案和事项清单的要求,层层压实工作责任,高标准高质量抓好改革任务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对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业务规则、完善办事指南、落实监管责任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改革评估督查。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围绕“放、管、服”三个方面,对告知承诺应用率、监管到位率、网办率、满意率等四项指标开展定期考核,确保改革高质量完成。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评估改革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对落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加强督促检查和通报整改,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四)做好政策宣讲和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政策要义、熟悉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