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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53号)

   2021-10-11 393
核心提示:《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初步建成多跨协同、智能闭环的危险废物治理体制机制,有效遏制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基本形成全面覆盖、能力充足、适度竞争的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处置体系,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100%。到2023年底,动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富余、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培育打造10家以上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跑企业,努力实现危险废物“趋零填埋”,为全国危险废物治理提供浙江样板。

二、工作任务

(一)坚持依法治污,落实落细污染防治责任。

1.夯实政府属地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其作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要内容,并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运输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立足数字赋能,推进闭环监管整体智治。

1.构建闭环监管体系。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建设“危险废物在线”智能闭环监管系统,2021年底前打通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多跨协同通道,实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流程“一码到底”“一链溯源”。全面推进视频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建立智能监测预警分析应用模型,实现精密智控、整体智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参与)

2.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迭代升级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将其纳入“无废城市”建设应用场景,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在线交易平台,应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电子证,探索第三方支付,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大数据局参与)

(三)依法严格准入,大力推进污染源头减量。

1.严格环境准入把关。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考虑与已建项目资源耦合、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从严把关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且处置出路难的建设项目。依法对已批复的利用处置项目和年产废量100吨以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

2.推动源头减量控制。鼓励绿色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结合“无废工厂”建设,鼓励产废单位开展内部循环利用。(省经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规定,强化对特定环节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的监管。严格落实存量危险废物动态清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四)注重专业高效,健全完善收集转运体系。

1.推动专业集中收集。到2022年6月,实现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覆盖率达到100%,研究制定规范小微收运平台建设运行的指导意见。加强实验室废物源头分类管理,推动实验室废物统一纳入小微收运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加快补齐基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推广“小箱进大箱”模式,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收运。(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构建动物医疗废物统一收运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规范便捷高效转运。探索建立城市建成区内特定危险废物运输通行路线备案制度。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维护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收集至小微收运平台的,可采用防扬散、防溢漏、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水、陆运输监管,实施道路运输货物充装“亮码作业”。(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五)提升治理能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强化利用处置能力。将动物医疗废物纳入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产、处情况分析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制定实施省级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市级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新建单套集中焚烧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不得新建、改扩建柔性填埋场,可焚烧减量的不得直接填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2.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各设区市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引导性公告,按照“领跑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原则,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整合一批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培育打造国内领先的利用处置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3.力推重点难点突破。改变传统填埋处置方式,推广建设“水洗+水泥窑”协同处置、高温熔融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项目,重点研究建设工业废盐综合利用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参与)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风险防范,守牢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底线。

1.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问题发现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有奖举报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公检法环协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检察公益诉讼联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事前预警遏制、事中追踪阻断、事后追溯严惩的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建立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动态摸排机制,新进企业应及时纳入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健全联防联控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以白名单方式简化跨省转移手续。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与长三角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跨区域联合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3.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将医疗废物和涉疫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统筹现有工业炉窑设施资源,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提升应急收运、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和人员防护。(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参与)加强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4.加强教育科研支撑。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依托龙头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探索联合高校开展人才培养和产学研合作。(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提升特定大宗危险废物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整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技术力量,组建全省危险废物治理专家团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参与)

(七)健全完善法规标准。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树立“无废”理念,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推进《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司法厅参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等地方标准,引领行业转型升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建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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