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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河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1-10-08 232
核心提示:《办法》规定,河北省的地方储备粮食(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2021年9月24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河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冀粮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政府储备粮食具有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的作用,是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进入新发展阶段,政府储备粮食宏观调控作用的持续发挥、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加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粮食储备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为各省制定出台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了依据。省局积极落实国家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研究制定了该《办法》。

二、依据原则

《办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其中涉及地方储备粮食质量的内容作了强调和细化,对相关文件中已有的通用质量管理要求尽量减少重复。

《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完善地方储备粮食质量管理机制,强化源头质量把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注重实用管用、便于操作。坚持完善承储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相结合,夯实承储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外部监管责任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对地方储备粮食的适用范围、入库质量管控、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检验机构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办法》规定,河北省的地方储备粮食(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二)入库质量管控。为严格地方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地方储备粮食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地方储备的第一关。《办法》规定,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具体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

(三)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严格储存和出库环节的质量管控,是确保地方储备常储常新,关键时候“用得上”的必然要求。《办法》规定,既要加强质量内控,夯实承储企业落实并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每年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逐货位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检验结果按时报送,也要强化外部监管,及时掌握储备粮食的质量情况。既要建立地方储备粮食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地方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等刚性约束,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也要做好对承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承储企业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四)检验机构要求。检验的客观、真实、公正不仅关乎检测结果和承储企业的权益,而且关乎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食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严格承检机构资质要求,承担地方储备粮食委托检验任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地方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要求。

(五)监督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指出,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办法》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检查内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的配合义务、及时报告义务、整改义务等。

下一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推动《办法》落实,不断推动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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