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加强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我委规范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经市发展改革委第3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不含油脂油料企业)。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前向收购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
未按照规定备案,被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整改的,或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变更备案的,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备案方式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鼓励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
四、备案管理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编号以重庆市简称开始,后面跟9位阿拉伯数字,前6位为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后3位为粮食收购企业代码(如:渝北区某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号为渝500112001)。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编号等),同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所有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五、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
(二)是否每季度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收购地等有关情况。
六、监管方式
(一)事中监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二)事后监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七、监管处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有关要求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粮食收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重庆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填表日期 | |||||
通讯地址 | ||||||
基本信息 | 1. 1.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万元。 2.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 吨。 3. 3.拥有或租借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台、清理设备 台、整晒设备 台、质量(含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化验设备 台。 4. 4.拥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 名和保管员 名。 | |||||
本人承诺 | 1.本表所填写信息属实。 2.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季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收购地等有关情况。 3.守法诚信经营,不压级压价、不坑农损农、不打“白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
办理意见 | ||||||
备案机关(盖章) | 经办人 | |||||
备案编号 | 备案时间 |
注: 1.本表一式两份,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备案企业各执一份。
2.办理意见由备案机关填写。
3.备案编号示例,如渝500112001,500112为渝北区代码,001为某企业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