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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的政策解读

   2021-09-29 987
核心提示:《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清单》?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今年1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研究制定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启动清单起草工作。

出台《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下称《清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贯彻新《行政处罚法》重要抓手。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此次修法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如何认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何适用“初次免罚”等具体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制定并实施《清单》,更好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回应基层执法需求。二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这一重要论断。2019年10月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我省在今年1月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4号),6月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因此,制定出台《清单》,是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立足职能,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共同推动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和重要成果。三是体现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担当。市场监管领域“四个最严”的执法要求,在缺乏上位法支撑情况下,执法人员适用“免罚”存在履职风险。《清单》实际上是集中梳理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统一不予处罚的执法标准并予发布,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依据,也希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认可度、满意率。

二、《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清单》包括了65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商标、网监、专利、特种设备、标准化、认证、产品质量等监管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分为两部分:一是“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40项,例如“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的行为;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25项,例如“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三、如何在基层执法的过程中,保障《清单》得到正确统一的实施?

答:为保障《清单》正确实施,我们对《清单》的实施范围、注意事项等提出了五点意见,一并执行:

1.《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

2.对于《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事实清楚的,经监管或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不予处罚(含不予立案)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5.《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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