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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的通知 (杭应急〔2021〕31号)

   2021-09-30 584
核心提示:变更管理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之一,贯穿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是实现本质安全的一个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因变更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提出以下要求。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变更管理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之一,贯穿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是实现本质安全的一个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因变更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提出以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化工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安全设施变更(以下简称“变更”)是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企业在试运行过程中、安全设施验收后所进行的变更。

二、变更分类

变更分一、二、三、四共四类。一类为需要进行安全设施条件审查和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二类为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三、四类为企业自我管理的建设项目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更。

(一)一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类变更: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是指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建设项目与其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主要装置规模、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升的、许可范围增加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属于一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停止项目的建设、试生产,或终止竣工验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分别对项目重新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继续建设、试生产。

(二)二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除一类变更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变更:

(1)涉及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材质、主要单体的设备布置、工程范围变更的。

(2)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如SIL等级)发生变化而涉及降低项目安全性的。

(3)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4)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罐区等场所总图布局等发生变化的。

(5)降低供电负荷等级的。

属于二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停止项目的建设、试生产,或终止竣工验收,委托评价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说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专篇,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继续建设、试生产。

(三)三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除上述一类、二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类变更:

(1)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品种或数量发生变化的(包括增加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化工工艺的风险评估范围及与之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热稳定性测试评估范围,包括该5类工艺全流程涉及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的风险评估范围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相应设计文件的。

(3)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

(4)增加环保处理设施的(包括增加处理过程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5)主要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室内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等发生变化的。

(6)不涉及反应单元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设计及操作参数变化的。

(7)涉及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发生建筑结构变化的。

(8)车间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气处理设施)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但未改变车间设备布置的总体布局,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9)生产过程中涉及辅助工艺单元(洗涤、分层、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装置等)、溶剂回收单元(不涉及许可变更的)、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仪表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报警和联锁值)、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变化,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10)辅助设备设施、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参数)、布局、备件材料、监控测量仪表、计算机及软件、电气设备、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改变,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11)仓库、储罐区储存品种和储量变化,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升及增加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12)改变消防系统设计的。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防雷类别改变的。

(13)改变正压门斗数量、防排烟系统及设施、强制通风或事故通风设计的。

属于三类变更(1)(2)(3)(4)(5)项的,企业应完善内部变更手续,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说明,委托评价单位出具项目变更说明,组织专家组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相关变更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管理。

属于三类变更(6)(7)(8)(9)(10)(11)(12)(13)项的,企业应完善内部变更手续,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联系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评价单位应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价闭环。

(四)四类变更

不属于以上一、二、三类变更的,属于四类变更。

属于四类变更的,由企业进行自我变更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完善变更管理流程,做好变更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要建立变更管理台账,组织变更管理培训,促进变更管理持续改进。

三、工作要求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和规范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并规范实施变更管理程序。对三、四类变更,要按照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做好变更管理。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具体可参照《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007-2020)要求执行(见附件)。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的监管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变更管理工作,将其作为“遏重大”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要将企业的变更管理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开展变更管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要引导现有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迁建入园,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高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同时结合省内外危险化学品企业因变更管理不规范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教训,广泛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要树立典型,推动变更管理更加规范。

本通知从2021年10月20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007-2020).pdf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杭应急〔2021〕31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的通知.pdf



 
地区: 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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