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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上市禽类及其产品检疫申报制度的意见(漳政办〔2006〕34号)

   2011-05-19 283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群众禽类及其产品的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群众禽类及其产品的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6〕20号)及《福建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禽类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闽疫防部〔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上市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管,推行上市禽类及其产品检疫申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要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禽类及其产品安全消费常识,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经验疫合格、加挂检疫标志的禽类及其产品。

  二、实行禽类及其产品检疫申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在乡镇以上集贸市场推行上市禽类及其产品检疫申报制度,漳州市区要率先推行。市农业局分别在南坑北路17号、漳响路东段、新华路南段设立三个检疫申报点,依法对上市的禽类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进入城区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含农民自产自销的产品),都要到指定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驻点检疫员按技术标准检疫合格的禽类及产品,加挂检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后方能进入市场交易。冷冻禽类产品必须经查证抽检合格,在包装箱上加封检疫合格标志后方能上市或入库。

  三、严格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准入。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把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准入关,进入流通渠道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是检疫合格的产品,没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禽类及其产品不得上市场销售。各经营场所和市场的业主必须严格把关,建立严格的产品购入、查验备案、防疫消毒、摊位柜台检疫合格证明公示制度,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对把关不严格、制度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

  四、加强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上市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管。经贸、工商部门要加强肉类批发市场和活畜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积极引导经营者凭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进场销售;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检疫规范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卫生、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学校、机关食堂等消费团体的食品卫生、质量监管,督促他们到固定摊位或正规批发市场采购经检疫合格、挂带检疫标志的禽类及产品,确保肉食品安全卫生。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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