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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前免于核查,承诺即可发证,这项食品生产许可新政你了解吗?

   2021-09-13 539
核心提示:,2019年起,浦东市场监管局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在全市范围率先实行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2021年初,市市场监管局在浦东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实施。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准入便利性,扩大改革受益面,2019年起,浦东市场监管局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在全市范围率先实行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2021年初,市市场监管局在浦东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实施。

什么是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

一 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是什么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区别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且不包含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受理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时,《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均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二 什么是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答: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法提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三 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有哪些类别?

答:2020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包含32大类110小类的食品,目前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许可的低风险食品有5大类9个小类。

粮食加工品:0101小麦粉、0102大米、0103挂面、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

调味品:0303味精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001可可制品、2002焙炒咖啡

食糖:2101糖

淀粉及淀粉制品:2302淀粉糖

四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只能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开展审批吗?

答:根据《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可以根据企业意愿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但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发的是什么许可证?

答: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发的也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一企一证”原则,企业同时生产低风险食品与其他风险等级的食品时,所有许可类别品种都发在同一张生产许可证上。例如:某食品企业生产的味精属于低风险食品,鸡精调味料属于较低风险食品,酱卤肉制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该企业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品种明细表会罗列上述3种产品,使用同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 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什么特别的吗?

答: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七 对于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有没有特殊检查要求?

答:对于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开展告知承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六部分内容。

八 告知承诺监督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的,允许企业进行整改吗?

答:对于告知承诺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的,被审批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结果书面报告,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对于告知承诺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的,被审批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被审批人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被审批人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查材料送许可部门,许可部门依法启动许可撤销程序。

九告知承诺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企业要承担哪些后果?

答: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告知承诺监督检查时,发现被审批人违反承诺,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应予以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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