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市安监局印发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 〔2016〕2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按照此前发布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 〔2016〕6号)的要求,对我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票据式经营单位的管理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作出了规范。
一、文件起草背景与依据
危险化学品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一直施行许可证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市安监局于2016年1月12日发布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 〔2016〕6号)。根据6号文内容,票据式经营单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票据式经营单位的认定还较为模糊,办理材料较其他带存储的企业差别较大。所以市安监局于同年7月29日发布了《通知》,对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申办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票据式经营单位的管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通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文,力求精简,包含4个方面。主要分为:“票据式经营单位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所需的材料”“审核发证管理” “监管部门工作要求”。解答了许可证办理的基本事项,明确了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
第二部分是附件《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单位现场核查表》和《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表》,其中《核查表》是县级安全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现场对票据式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核实是填写的核准表格。《检查表》既是管理部门现场核实时的检查依据,也可作为企业自检或其他单位现场检查的依据。
三、《通知》对6号文的补充
1、票据式经营的基本要求:
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事无仓储经营活动,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不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经营方式为从事票据贸易往来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虽然票据式经营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重要类型,但《办法》《条例》以及6号文中均未对票据式经营作出单独的要求,一般按无存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求,但实际上两者有一定差别。故《通知》对票据式经营单位作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其中较为独特的是“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此项是指危化品从售出方直接运送至购买方,不经过票据式经营单位的储存,这是票据式经营单位区别于其他单位的重要属性,应该严格执行。
2、票据式经营单位申报材料清单:
票据式经营单位相交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危险性较低,且不存在储存设备设施、不存在危险化学品的直接接触,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相对较少。申报材料中多出了其他企业没有的《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承诺书》,《承诺书》按照6号文件附件样本所示并添加不设置存储地点的承诺即可。此外要求票据式经营单位一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故材料要求经营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危险化学品出售和运输是票据式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故严格要求相关公司资质,要求提供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
3、现场核查
按6号文要求由:区县安监局发证的,区县安监局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29号文规定,票据式经营单位申请受理后,需由区县安监局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并按《检查表》一一核对现场与申报材料情况,最后填写《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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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号文政策解读(1)(1)(2).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