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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相关法规汇总

   2021-09-03 442
核心提示:本汇总由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修订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并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鄂市监法规〔2021〕12号) 等,本汇总将不断更新。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及各省市相继发布行政处罚裁量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便于大家及时了解各地执法尺度,食品伙伴网针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相关法规进行了梳理汇总,以供大家参考。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修订本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的通知 (市监稽〔2020113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修正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北京: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165)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99)

上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05)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衔接工作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1000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1948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沪府令43)

广东: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198)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市监规字〔202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全文内容进行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911)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鲁市监法规字〔20213)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解读

湖北: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并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鄂市监法规〔202112)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 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武市监规【20212)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 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武市监规【20212)

重庆: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0116)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017)

江西: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13)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12)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解读

甘肃: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0 版)》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469)

四川: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098)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政策解读

安徽:

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的备案报告 (皖市监规备〔20201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的备案报告 (皖市监规备〔20201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海南: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解读

陕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0176)

福建: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0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产品质量法》等8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02)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8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15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12)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等6部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08)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5部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07)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及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12)

河北: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07)

浙江: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市监法〔20208)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浙市监法〔201924)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市管〔202153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市管〔202153 )

贵州: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黔市监发〔20196)

江苏: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严重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规定的通知 (苏市监规〔20199)

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 (苏市监规〔20191)

湖南: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湘市监法〔2020121)

湖北: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并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鄂市监法规〔202112)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的通知 (鄂市监法函〔202185)

黑龙江: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15)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天津:

市市场监管委 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04)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续一)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执〔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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