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30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