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在我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目标。依据国务院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分类推行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中央层面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在我区承接实施45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1.编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按照地域、事项全覆盖的要求,依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结合实际,逐项认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全面梳理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设区的市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层面设定的事项改革清单自行梳理编制,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改革办公室)备案。
2.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制度。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分级管理。由中央层面设定在我区实施的事项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以自治区为单位,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对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或改革实施中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事项,由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司法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对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司法厅负责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自治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8月30日前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为破解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中央层面取消6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治区层面取消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停止实施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的前提条件,不得将企业取得或曾经取得这些许可证件作为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
2.审批改为备案。为放开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市场准入,对应将中央层面设定的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自治区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依法明确并公布企业进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为大幅简化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准入审批,对应将中央层面设定的3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自治区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完整、准确、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司法厅负责制定完善我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4.优化审批服务。对应将中央层面设定的340项、地方层面设定的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对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压减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和时限的,要巩固深化“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提升群众满意度”行动成果,采取并联审批、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以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有数量限制的,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及时做好承接落实,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同时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把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要改造升级和整合企业登记系统,对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数据接口,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推进存量证照批量入库、增量证照实时入库、专业系统证照对接入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互认互信。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跟进监管措施,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夯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审批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衔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监管真空。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健全监管规则。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3.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要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要通过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强协同配合,实施联合惩戒,依法禁止其进入市场或提高进入成本,为守信者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监管数据共享与应用,不断提高风险预判和风险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领导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业务处室负责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证照分离”改革负总责,建立审改、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精心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改革。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环节,完善配套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并全面抓好落实。对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明确与实际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细化改革举措,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及时更新事项库,统一制定监管规则,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跟踪问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厅、司法厅要加强督查调研和跟踪监测,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复制推广成功经验。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将“证照分离”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以考促改、以评促优。要强化协同联动,建立任务台账,组建工作专班,挂图作战、合力攻坚。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力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