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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08-19 409
核心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畜牧法执法检查,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执法检查是畜牧法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对该法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万鄂湘、武维华担任组长,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农村委组成人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24人组成。5月20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检查工作,听取农业农村部、科技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畜牧法有关情况的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提供书面汇报材料。5月至7月,执法检查小组分别赴内蒙古、吉林、湖南、四川、云南、青海等6个省(区)开展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7月19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研究执法检查报告稿。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深入到34个市县区,实地检查16家种畜禽场、30家养殖场(户)、7家动物疫病防控单位、8家畜禽粪污处理单位、10家畜禽产品加工销售企业、4家投入品生产销售企业、实现了对畜禽育种、养殖、加工、销售、粪污处理全链条的覆盖,广泛听取行业从业人员、科研人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对贯彻实施畜牧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增强检查实效,检查组还随机进行了抽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畜牧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畜牧法,坚持用法治思维规范生产秩序,完善工作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我国肉、蛋、奶产量分别为7748万吨、3468万吨和3530万吨,肉、蛋产量继续保持世界首位,奶类产量位居世界第四位;畜牧业产值4.03万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29.2%。2019年,全国人均肉类、禽蛋、牛奶占有量分别达到55.5公斤、23.7公斤、22.9公斤。畜牧业已经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农村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牧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一)政策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落实畜牧法第3条规定,将畜牧工作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位置,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近十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畜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于2007年和2020年两次印发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并两次出台促进生猪、奶业发展意见,各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和配套法规规章,实现对良种繁育、养殖、屠宰加工全链条覆盖。特别是2018年非洲猪瘟发生以来,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出台20多个促进生猪生产的文件,全力做好生猪复产工作。落实畜牧法第37条、第40条规定,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保障畜禽养殖合理用地需求,全国取消无法律法规划定依据的禁养区1.4万个,面积12.9万平方公里。落实畜牧法第36条规定,完善畜牧业财税、金融、保险支持政策,财政部出台临时贷款贴息、增加生猪大县奖励资金、提高生猪保险保额等政策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国家发展改革委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0多亿元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新疆等省区积极开展畜禽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有序开展

落实畜牧法第10条规定,农业农村部组建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落实畜牧法第11条规定,组织完成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编纂出版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共收录畜禽品种747个;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5月29日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列入33种畜禽;于2021年3月启动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落实畜牧法第12条,2014年修订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确定的国家级保护地方品种有159个,各地依法确定一批省级保护品种。落实畜牧法第13条规定,建成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167个、保护区26个、基因库6个,各省共建设省级保种场(区、库)458个。落实畜牧法第9条规定,2021年中央财政新增安排资金3.7亿元,重点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重庆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对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全数收集、划区保护。

(三)畜禽种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落实畜牧法第18条规定,2008年至2020年我国实施第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涵盖奶牛、生猪、肉牛、蛋鸡、肉鸡和肉羊等六大主要畜禽,遴选了227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初步建立了商业化育种体系,并从2021年开始实施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落实畜牧法第19条规定,截至2021年2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共审定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180个;许多省市区以地方资源为基本素材,培育出一批畜禽新品种。落实畜牧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农业农村部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依法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2000年以来,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累计安排20多亿元支持500多个畜禽种业项目建设,种畜禽企业设施装备条件改善明显。2019年全国共有9030个种畜禽场(站),年末存栏种畜2428万头(只),祖代及以上种鸡1151.7万只,种用水禽1689万只。目前,我国畜禽种源立足国内有保障、风险可管控,基本解决了我国畜禽良种“有没有”“够不够”的问题。

(四)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

落实畜牧法第35条规定,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畜产品结构,猪肉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由2005年的65.6%下降至2020年的53.1%,禽肉占比由19.4%上升至30.5%。落实畜牧法第37条规定,加快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2020年,全国畜禽养殖综合规模化率达到67.5%,规模牧场100%实现机械化挤奶,山东省80%的肉鸡、90%的蛋鸡实现全程机械化养殖。落实畜牧法第42条规定,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的地区转移,湖南全省70%以上的新增产能布局在环境承载能力强的湘南、湘西、湘中等地的山区和丘陵地区。落实畜牧法第46条规定,着力深化农牧循环、促进种植养殖主体协同发展,推动粪肥还田种养配套。在全国723个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585个畜牧大县畜禽粪污治理全覆盖,全国13.3万家大型规模养殖场已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6%,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7%。财政部在2021年安排27.4亿元启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宁夏在养殖密集区建立畜禽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机制,建成第三方粪污处理中心33个,商品有机肥厂65家。落实畜牧法第3条、第35条规定,协调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国完成种草改良1.7亿亩,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2.1个百分点,天然草原鲜草产量提高近8000万吨,草原载畜能力增加1900万羊单位,2020年重点天然草原牲畜超载率下降至10.1%。内蒙古自治区以实施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为契机,探索生态绿色的草原畜牧业发展新路子,2010年以来累计落实奖补资金546.5亿元。

(五)质量安全监管日益强化

落实畜牧法第54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农业农村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种畜禽质量检测,将8类120种饲料添加剂纳入规范管理;新疆每年开展种畜禽和牛冻精液质量监督抽查;四川省每年对全省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全覆盖抽检,持续强化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开展鸡肉、鸡蛋专项检测;广东省持续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倒逼养殖场(户)规范用药;青海、云南、河南等省推进产品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全国饲料、兽药投入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1%,5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全国生鲜乳违禁添加物已连续12年保持“零检出”。落实畜牧法第55条,农业农村部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各地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备案,赋予养殖代码,加强养殖档案日常监管。

二、实施畜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畜牧法在各地各部门得到了有效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正在加速推进,但我国畜牧生产方式总体上还比较粗放,产业体系还不完善,疫病防治和养殖污染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稳产保供压力巨大,现行畜牧法中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力度仍需加强

落实畜牧法第9条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定的力度亟待加强。受国外引进品种冲击、地方品种开发利用滞后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等因素影响,全国超过一半的畜禽地方品种数量呈下降趋势,18%的畜禽地方品种处于濒危和濒临灭绝状态,宁夏中卫山羊核心种群存栏已不足3000只,青海全省八眉猪种猪存栏仅500头,保种形势极为严峻。落实畜牧法第13条建立或确定保种场的规定还有差距,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中有20个品种未完成国家级保种场认定;省级保护品种很多还没有建立保种场,云南省列入省级畜禽保护名录的47个品种有25个品种未建立省级保种场(区、库)。落实第18条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规定尚不到位,主要畜禽品种育种存在体系不完善、新技术应用滞后、育种投入不足且缺乏持续性、主要疾病未净化、地方特色畜禽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等共性问题。部分自主培育的畜禽品种生产性能与国外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能繁母猪年均提供育肥猪数量比发达国家低30%左右,奶牛单产比国际先进水平低20%。畜禽种业企业竞争力不强,繁多育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种业龙头企业少,真正做育种的企业更少。

(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亟需强化

落实畜牧法第44条规定的畜禽疫病防治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非洲猪瘟病原污染广泛并出现变异,存在多种毒株混合感染的情况,目前尚无有效防控疫苗和药物,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局部发生疫情的风险依然较高。部分中小养殖户生物安全建设不到位,应对重大疫情能力弱,养殖风险较大。落实畜牧法第38条提供技术服务、第54条加强畜禽监督管理规定的强度与新时期防疫优先的基本要求以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畜牧兽医力量不足,体制衔接不畅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等问题依然突出。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重庆37个涉农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在岗人员减少20%以上,乡镇原畜牧兽医站并入农业服务中心,编制从7400个消减为4300余个,减量约42%,且在岗人员有65%兼职其他工作;宁夏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减少29%和39%,人员减少34%;新疆有的县仅有一名畜牧兽医管理人员。落实畜牧法第53条运输畜禽疫病防控规定的力度仍需加强,各地普遍反映,动物调运监管难度较大,有养殖企业存在违规调运种猪、仔猪的情况,一些地方还存在跨区域违规调运商品猪的现象,存在较大的疫病风险。

(三)畜牧产业链存在短板弱项

当前,我国畜牧产业发展面临着饲料供给不足、养殖用地难、环保压力大、畜产品加工流通发育滞后等突出问题,影响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亟需补齐短板弱项,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饲料资源对畜牧业生产制约十分明显,我国大豆进口依存度已超过80%,玉米从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2020年大豆、玉米、草产品进口量分别达到10033万吨、1130万吨和172万吨。另外,各地对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生素、超剂量添加铜锌等矿物质问题反映强烈,亟需进行规范。落实畜牧法第37条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定不力,畜牧业用地没有明确法律层面的界定,许多地方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没有将畜牧业用地纳入规划;新建规模养殖场落地较为困难,对已有养殖场存在只拆不建的倾向。落实畜牧法第40条禁养区划定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偏差,个别地方存在禁养区划定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落实畜牧法第46条防止畜禽粪污污染环境的规定不到位。随着规模化养殖的推进,种养主体分离,传统的种养良性循环被打破,亟需建立与规模化养殖相适应的新型种养结合机制。当前种养结合水平低,“种的不养、养的不种”的结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养殖场户缺乏污染治理配套设施,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全国每年有几亿吨粪污没有综合利用,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基础研究滞后,粪肥有害物质限量、液体粪肥施用技术规范等关键标准缺失,粪肥还田缺乏科学依据。落实畜牧法第30条、第53条畜禽交易与运输的规定面临着新形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要求实现从运活畜禽向运鲜肉转变,亟需对屠宰加工等下游环节进行调整优化。

(四)草原畜牧业发展任重道远

落实畜牧法第3条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规定的力度有待加强,草原畜牧业发展面临草原生产力不高、草料供给不足和草原利用方式不合理等因素制约。尽管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草原生态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原面积仍占1/3以上,已恢复的草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草畜矛盾依然突出;与先进水平比较,我国草原草地生产力普遍偏低,饲草生产还有很大发展空间;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局部高发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对草原畜牧业生产存在潜在威胁,每年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面积仅占严重危害面积的35%左右。落实畜牧法35条加强草原基本建设,转变生产方式,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规定不到位。各地普遍存在“重粮轻草、重林轻草”现象,对草原保护建设支持不足;靠天养畜仍是青海等地牧区基本养殖模式,分散养殖比例高,饲草供应缺口大,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出栏鲜明,草原畜牧业发展低效且缓慢;我国草原植物种子研究培育和开发能力整体不足、牧草品种单一,草种自给自足成为突出短板,草原生态修复、牧草种植的草种70%依赖进口。

(五)扶持政策措施仍需优化

新发展阶段畜牧业转型升级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政策、资金、人才等发展要素给予持续有力支持。畜牧业无税收,占用土地资源,还面临防疫、环保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压力,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小,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落实畜牧法第3条支持畜牧业发展规定的积极性不断下降,对发展畜牧业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普遍反映,落实畜牧法第3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规定时冷时热,畜产品供应紧张价格上涨时政策多、生产过多价格下跌伤农时政策少,政策支持缺乏稳定性。畜牧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的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养殖效益的执行效果不理想。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能力不足,稳定生产调控机制尚不健全,生猪价格周期性大幅波动至今未得到有效破解;畜牧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市场波动风险和损失主要由养殖环节承担。畜牧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落实效果欠佳。现有政策主要集中在生猪生产、粪污利用,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家禽牛羊生产、屠宰加工、饲料兽医等方面扶持政策需进一步优化。贯彻落实畜牧法第4条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与畜牧业法发展要求仍有差距。当前畜牧兽医专业面临生源不足、输出短缺困境,技术人才严重匮乏,有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因缺乏技术人员而不能有效开展生物安全认证和实验活动。畜牧法第7条规定的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没有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六)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当前,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对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也对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出了新挑战,亟需对现行的畜牧法进行修订。同时,现行的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衔接不畅,协同效应未充分发挥。检查过程中,各地对规模以下养殖户和牛羊禽屠宰行业的执法监管问题反映强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存在漏洞,畜牧法第46条仅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对规模以下养殖户环保进行执法和监管法律依据不够具体,且缺少相应罚则。关于牛羊、鸡鸭等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只能参照生猪屠宰条例执行,进行实际监督执法存在诸多争议。

三、贯彻实施畜牧法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新发展阶段对畜牧业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新发展理念在畜牧行业得到全面落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确保法律责任依法、全面、严格落实。

(一)依法支持畜禽种业振兴

落实畜牧法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第31条关于对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品种选育、优良品种推广使用、对进口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选育等法律规定,开展畜禽种业攻坚,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支持畜禽种业振兴。一是建立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扎实推进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依法保障工作经费,尽快摸清畜禽遗传资源家底,夯实打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础。采取以保种场保护区原产地保种为主,以基因遗传材料保存为辅,宜场则场、宜区则区、宜库则库,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对濒危、濒临灭绝的畜禽种质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收集和保护,对新发现的畜禽资源抓紧鉴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畜禽资源得而复失。二是加快推进育种创新攻关。着力加强畜禽育种大数据建设和遗传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大数据信息挖掘和综合应用,提高遗传评定准确性和效率,为全国畜禽遗传改良提供技术支持。全面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对主要畜禽品种育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重点开展白羽肉鸡育种攻关,推进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加快牛羊专门化品种选育,增强种畜禽自主培育能力,提高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全面、系统评价我国传统地方畜禽品种遗传特性,挖掘繁殖、饲料转化效率、肉品质、抗性等优良基因资源,运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加快培育满足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的优良畜禽新品系,实现以用促保。畜禽育种要注重品种的饲料转化率性状,努力提高产出投入比。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加大对品种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三是培育壮大国内育种企业。充分发挥种畜禽站和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在畜禽扩繁和良种推广中的作用,支持畜禽育种联盟发展,支持国内优势育种企业开展有效整合和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自主育种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

(二)依法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落实畜牧法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第54条关于动物疫病防治的规定,围绕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法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维护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一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借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效做法,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精准管控机制,做到联防联控、常态化防控。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不折不扣落实好现行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者信心。深化人畜共患病病理学研究和防控技术集成研究,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开展重点人畜共患病的畜间净化,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畜牧防线。二是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在国家层面明确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作为基层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优化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和落实时间表。依法保障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有关经费,改善设施设备条件,落实人员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筑牢畜禽疫病防控第一条防线。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监管,持续推进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三是强化检测能力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完善设施装备,改善疫病检测条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自防能力,推行政府购买检验检疫检测服务。四是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完善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兽医人员,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协作,实现畜禽运输闭环管理。五是理顺管理体制。从基层执法与监督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动物防疫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职责,解决执法与监管脱节问题。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职能承接机构,确保动物检疫职责不落空。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衔接机制,保障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三)依法推进畜牧全产业链发展

落实畜牧法第3条、第35条、第46条、第51条关于扶持规模化养殖、推进产业化经营、支持结构调整、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批发市场建设等法律规定,做好建链、补链、强链、延链工作,推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一是优化上游投入品供给链。加快发展现代饲料工业,完善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推广饲料精准配方、高效低蛋白日粮配制、绿色新型饲料添加剂应用和非粮饲料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开发本土可利用饲料资源和非粮饲料原料,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逐步降低豆粕使用量。推动兽药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二是巩固中游养殖生产链。高标准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规模化养殖在保障畜禽产品数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坚持“抓大不放小”,通过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等措施,鼓励支持有意愿的养殖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带动中小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在畜禽产品稳产保供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本土优良畜禽品种,不断提高畜禽产品品质,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多元化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加强畜牧生产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及时调整生产规模,保护养殖基础产能,均衡市场供应,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加快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支持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使用设施等,尽快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同时要合理确定粪肥的施用量,提高大田作物粪肥的施用比例,加强监测和全链条评估,降低粪肥施用污染风险。三是延伸下游加工流通产业链。加快畜禽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优化屠宰加工产能布局,支持养殖大县、大型养殖企业根据养殖产能发展现代化屠宰加工工业,逐步推行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优化畜禽专业市场在畜产品主产区、集中消费地和传统集散地的规划布局,加快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完善畜禽专业市场体系。加快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主产区集中屠宰、全链条冷链配送、主销区冷鲜销售的销售模式,逐步提高冷鲜肉销售和消费比例。

(四)依法推动草原畜牧业稳步发展

贯彻落实好畜牧法第3条、第35条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规定,稳步提高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和草原生产力,推动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尽快编制全国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相关部门、地区编制专项规划予以落实,协调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和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推进草原生态修复。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并不断完善政策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兼顾生产力提升原则,在条件适宜地区系统开展草原补播修复和改良,稳步推进退化草原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草原产草量和载畜量。三是加快提档升级步伐。按照科学和适宜原则,调整农牧交错带农林草格局,恢复优质草业和鼓励舍饲圈养,扩大草畜生产量。加强牧区生产设施建设,引导牧区转变生产方式,发展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加快出栏周转,促进节本增效、提质增效。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推广放牧与补饲相结合等养殖模式,持续推进禁牧、轮牧、休牧和舍饲圈养,实现草畜平衡。构建现代饲草产业体系,按照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再平衡的要求,加快“粮改饲”政策实施力度和覆盖范围,加快推广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扩大良种饲草种植面积。在国家层面尽快明确饲草地定义及主管部门,鼓励优势产区和种植大户发展饲草生产。四是加强科技支撑。研究设立草原科学研究重大专项,研究布局草业领域相关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加强草原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学成立草学院或增设草学科,加快草学人才队伍培养。加强优质草种特别是优质乡土草种选育、扩繁、储备和推广,不断提高草种自给率,满足草原生态修复和草原畜牧业发展的用种需要。

(五)依法强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

贯彻落实好畜牧法第3条、第4条、第36条、第37条、第51条关于支持畜牧业发展、培育畜牧兽医人才、财政金融政策、保障畜禽养殖用地、扶持畜禽批发市场建设等法律规定,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一是加强财政保障。尽快制定出台全国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区域布局、发展举措和各省定位,确保畜牧业有序发展。研究完善生猪等主要畜禽品种支持政策,落实好肉牛肉羊生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扶持政策,重视蜂产业和蚕桑产业的健康发展。继续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设备。探索建立畜禽产品供应资源环境补偿机制,保护和提高地方政府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认真总结肉蛋奶市场波动的经验教训,深化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和调剂调控,烫平“猪周期”。二是强化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将符合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活体畜禽纳入可抵押品目录,适当延长畜禽养殖类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探索开展存单质押贷款和订单、保单融资。鼓励地方开展生猪或其他畜禽品种价格保险试点。三是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安排畜牧业发展用地,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的用地规模,以保证养殖、屠宰、冷藏、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的需求。引导鼓励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荒地和废弃地发展养殖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四是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借鉴师范生公费教育模式,探索在涉农高校开展畜牧兽医定向培养、公费教育等制度,以满足畜牧业特别是养猪业高质量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五是提高组织化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养殖主体的利益分配地位,积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促进养殖环节和屠宰加工环节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发展订单养殖和合同生产,鼓励种养加一体化发展,逐步提高养殖主体的组织化水平和在整个产业链中的话语权。

(六)持续提升畜牧业法治水平

加快完善畜牧业法律制度规范,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依法依规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推进畜牧法修改工作,围绕着畜牧业全链条发展,补充完善饲料兽药、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屠宰加工等内容;围绕着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修改完善地方稳产保供责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种业创新、禁养区划定、养殖用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投入保障等规定;增设“草原畜牧业”一章,完善保护草原生态和发展草原畜牧业的规定,推动草原畜牧业稳步发展。畜牧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加快修改进程,尽快提请审议。二是加快制定有关配套法规标准。在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出台禁养区划定管理办法,准确界定禁养区划定范围,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省级畜禽屠宰立法工作,规范牛羊禽的屠宰加工。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因地制宜确定控制指标及限制。

畜牧法是实现依法治牧、依法兴牧的基本制度遵循,我们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通过加强对畜牧法实施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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