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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的解读

   2021-08-19 798
核心提示:本法规对《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等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

自2016年原市安全监管局完成《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为《基准》)编制工作后,安全生产领域法规、规章陆续调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也于2019年10月进行了第4次全面修订。按照《北京市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市司法局关于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启动了《基准》修订工作。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在广泛征求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及社会公众各方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基础上,经反复校对修改,最终于8月份形成了《基准》修订稿,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突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权限,以法律规定作为《基准》裁量的合法性前提。

二是兼顾合理性和实用性原则。此次《基准》修订,综合考虑了裁量分阶因素,对于项目投资额、违法所得、违法期限、违法行为涉及人数等能够量化且执法人员相对好操作、好认定的事实因素,均按照不同数量标准予以处罚裁量分阶;对于违法行为未涉及具体可量化指标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分解,并按照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阶,从而增强了裁量分阶标准的合理性和实操性。

三是体现对特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审慎包容监管原则。在吸纳借鉴外省市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后,针对部分违法情节较轻、法律未规定必须加以处罚、且违法行为人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在《基准》中规定一般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包容审慎的相关要求。比如,对于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诸如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整改紧迫性不大,若属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能够配合执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按期整改合格的,或者对于小微企业未健全教育培训档案等轻微违法行为,裁量其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三、修订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裁量修订范围

一是新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6部法规、规章裁量基准74条。

二是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20部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共计81条。

三是删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及非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条款的裁量基准,共计51条。

四是对部分违法情节较轻、法律未规定必须加以处罚、且违法行为人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规定一般可以不予处罚,共计9条。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针对每项《基准》裁量条款,按照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以及裁量基准四个部分予以规定。

1.违法行为。援引法律责任条款中对违法行为的描述,并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中对处罚职权的描述保持一致,使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更加规范。

2.违法依据。法律规则中规定行为人应为、可为、勿为的行为依据,也是处罚裁量合法性的前提。

3.处罚依据。法律规则中规定行为人在做出违法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处理依据,也是确定裁量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4.裁量基准。依据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对违法行为细化确定不同的处罚裁量分阶,原则上划分为2-4个裁量阶,从而让处罚幅度更为规范、合理。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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