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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应急〔2019〕25号)

   2021-08-19 44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关要求。

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等文件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要意义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各级政府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对近年来标准化工作情况的全面梳理和进一步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确保将办法要求传达至辖区的每家企业、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人员。

二、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准备

从即日起重启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仍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协会,联系人:段全全、张馨予,联系电话:59067755、59067733)负责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组织工作。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抓紧确定辖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于7月4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工作对接。

安全管理协会要尽快组织评审人员培训,并做好有关事宜的咨询解答工作。评审人员培训发证后,第三方机构应于5日内,按要求向安全管理协会提交评审单位资格申请材料。安全管理协会应于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复审。复审完成后,市应急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予以公告。

三、共同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格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通过达标创建和持续运行,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基础,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各级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从业准则,加强自律,把服务企业提升安全水平作为工作遵循,通过专业细致的技术管理服务助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3.工贸行业小微企业证书样式

4.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牌匾式样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019年6月28日

(联系人:张彬、张建强;联系电话:28208963、2820897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机械、轻工、建材、纺织、烟草、商贸(以下简称工贸行业),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管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自主创建的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和本市有关要求进行创建。工贸小微企业执行《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12项A级要素“本地区的要求”,执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一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告,证书、牌匾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三级企业和工贸小微企业由所在区的应急管理局公告,证书、牌匾由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和牌匾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监制(样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机构和人员

(一)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是负责评审工作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可由各区应急管理局担任或确定。

1.基本条件

(1)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管理体系;

(3)有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

2.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2)受理企业评审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审查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有关材料;对公告企业制发证书和牌匾;

(3)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

(4)建立评审单位数据库和业绩档案,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5)建立达标企业数据库和运行档案,组织安全专家抽查企业持续运行情况,存档抽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6)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全市评审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按行业类别建立评审人员数据库和业绩档案,实施动态调整;指导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开展工作;收集评审单位、评审人员从业反馈,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7)参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8)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3.从业准则

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违反工作职责,变更工作程序或擅自开展业务;不得参与、介入、影响企业和评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评审人员管理考核、评审单位报告审核、达标企业抽查等方面徇私舞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是经培训合格具备行业(领域)评审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工贸行业、非煤矿山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评审专家,评审员指评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人员,评审专家指评审单位的外聘人员;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评审人员同样包括评审单位的自有人员和外聘人员,统称评审人员。

1.基本条件

(1)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2)工贸行业、非煤矿山应符合如下条件,

评审员:具有大学(含)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安全评价师,3年以上行业(领域)安全相关从业经历;

(3)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应符合如下条件,

评审人员: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化工、石油化工等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统一考核并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录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2.工作职责

(1)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维护评审工作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2)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认真查阅企业文件资料,全面检查厂区安全生产情况,对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

(3)积极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4)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评审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必须主动到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进行登记,方可在本市从事评审;每年应至少参与完成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

3.从业准则

不得在两个(含)以上评审单位或无证、未登记、跨行业(领域)从事评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拉拢关系、招揽业务、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隐瞒安全生产问题;杜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是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规定,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二级、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并结合每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1.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设施齐全,有负责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控制体系,评审人员的合同聘书及证件档案齐全;

(2)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3)二级评审单位应在本市从事3年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应在本市从事3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

(4)评审人员数量应符合如下条件,

二级评审单位:工贸行业评审,评审员不少于15人,且安全、电气、设备各专业评审人员不少于3人,金属冶炼专业不少于2人。非煤矿山评审,评审员不少于15人,且安全、电气、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各专业评审人员不少于3人。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评审,评审人员不少于20人(自有人员不少于16人),且安全、电气、化工设备、化工工艺、仪表自动化各专业不少于3人;

三级评审单位:工贸行业评审,评审员不少于10人,且安全、电气、设备各专业评审人员不少于2人,金属冶炼专业不少于1人。非煤矿山评审,评审员不少于10人,且安全、电气、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各专业评审人员不少于2人。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评审,评审人员不少于16人(自有人员不少于10人),且安全、电气、化工设备、化工工艺、仪表自动化各专业不少于2人;

(5)提供自有人员的连续社保缴纳记录和外聘人员的聘请证明;

(6)评审单位经公告后,如出现评审人员离职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补充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确保符合人数、专业等条件要求。

2.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收到评审通知后,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3)依照行业(领域)评定标准和本市有关要求进行评审,查找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复核整改效果;

(4)评审完成,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5)及有关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5)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6)存档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现场核实材料、企业申请资料等评审材料;

(7)按照评审组织单位要求,配合开展有关工作。主动提交评审人员年度业绩情况。

3.从业准则

不得越级评审;不得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变更评审程序或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招揽安全评价、咨询等业务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重大疏漏评审报告;不得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评审;不得拒绝、阻挠评审组织单位抽查;不得为评审企业同时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管理服务;杜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请

1.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员参与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6)。

2.自评完成,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等级评审。申请企业应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在自愿选择评审单位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书面评审申请和有关材料。评审组织单位不得更改或指定评审单位。

(1)申请工贸行业、非煤矿山、化工、医药评审,应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危险化学品三级评审,应满足: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3)申请危险化学品二级评审,应满足: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通过三级评审并运行2年(含)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4)申请一级评审,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并转交有关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组成评审组并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不含企业整改时间)。评审组要提前制定评审计划,明确成员分工后实施评审,评审人员不得单独承担评审任务。要详实记录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应覆盖评定标准的全部要素和涉及的全部场所。

评审组应符合如下条件:

(1)根据行业(领域)和专业特点,评审人员不少于5人,加油站、工贸小微企业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2)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油站除外)评审组长,必须具备行业(领域)5年以上的企业从业经历。金属冶炼评审组,应包含不少于2人的评审专家;

(3)其他企业的评审组长必须具备行业(领域)3年以上的企业从业经历。

3.评审结束且企业整改完成,评审单位应编制评审报告,由评审组成员签字并注明培训证书编号,同时经评审组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页面规整、印章齐全的报告扫描件(PDF格式)及有关材料,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审查。

4.评审结果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或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三)公告、发证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形成书面报告,报应急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部门、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3.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4.自评审组织单位下达评审通知至评审报告审查完成,时间超过6个月的,评审单位应对申请企业进行现状复核,并在评审报告中补充专题内容。

(四)复评、撤销

1.取得证书的企业应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并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

2.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提升等级的,可向上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复评或提升等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三)款程序重新评审。证书超出有效期未复评的,公告撤销其等级。

3.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公告撤销其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被撤销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五)抽查

1.各级评审组织单位应每年组织安全专家,按照工贸行业、非煤矿山不低于5%比例,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不低于20%比例,对本级已达标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评定标准的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场所。

2.抽查结束后,对工贸行业、非煤矿山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书面反馈发现的隐患和检查依据,提出整改要求;被查企业应尽快完成隐患整改,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抽查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专家签字后存档,并对拒不配合或拒不落实隐患整改的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情况。对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书面反馈发现的问题,同时编制报告,详述企业持续运行和抽查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由安全专家签字后报应急管理部门。

3.担任评审组织单位的区应急管理局,可将抽查工作纳入日常执法监督,自行拟定工作流程,但抽查内容应符合第三条第(五)款要求,不得简化。

4.抽查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资格管理

1.评审单位存在违反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行为的,各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处理:第一次进行约谈,第二次公告暂停评审资格6个月,第三次公告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且下一年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纳入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2.评审人员存在违反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行为的,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作出处理:第一次公告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第二次公告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且下一年不得从事评审工作,第三次评审工作禁入,且列入本市各级专家库“黑名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工贸行业评审单位升降级制度,二级评审单位每年至少完成50家企业评审,三级评审单位每年至少完成30家企业评审。未达到评审数量要求的,次年的评审单位资格申请时,二级评审单位应降级申请,三级评审单位不得提出申请。三级评审单位连续2年达到要求且未受到约谈、暂停评审资格、行政处罚的,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可在次年申请二级评审单位。

(七)技术管理服务

1.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评审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为保证权益,委托双方应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及义务等事项。凡委托技术管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在申请评审的自评报告中注明服务单位及有关服务内容,并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凡在本市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要求规范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扰乱安全生产标准化市场秩序。

四、有关要求

(一)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规范创建,共同维护评审工作质量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服务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二)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要切实组织好每3年一次的评审人员培训和每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工作,要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提前通知广泛发动,主动对接做好保障,要确保报名组织、条件审查、课程设计、制证发证、换证注销等各环节有序衔接、正常开展。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引导推动和指导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鼓励企业积极创建,正确运用资金奖励措施激发积极性。要加强评审监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肃问责违法违纪人员。要进一步联合有关部门研商优惠政策,全力营造良好氛围。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3〕36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办〔2016〕15 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印发前未公告的申请企业,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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