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违法行为
新《办法》明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标准,强调有下列食品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具体为:
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 ||
1 | 资质方面 | l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l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
2 | 原辅料方面 | l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l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
l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3 | 产品方面 | l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l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
l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l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l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l 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4 | 标签标识 | l 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方面 | ||
5 | 其他 | l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
其中,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参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还应当综合考量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属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方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确保客观公正。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程序和条件
新《办法》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当事人有效惩戒,又给予当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后,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三、新《办法》出台的意义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加大了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对惩戒主体落实到“人”,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良好营商环境。同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制度在强化信用约束和惩戒的基础上,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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