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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渝府发〔2021〕20号)

   2021-08-17 901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

《清单(2021年版)》列出91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由申请人或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凡未纳入《清单(2021年版)》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二、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2021年版)》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变更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公布。

三、加强服务监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5号)要求,进一步梳理本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推进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序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配套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

《清单(2021年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渝府发〔2020〕2号)不再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1年版)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设定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1

专业机构意见书编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市网信办

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申请人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

2

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市教委

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十条

申请人

 

3

实验动物设施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出具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市科技局

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且检测能力满足《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要求检测项目的机构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第八条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4.《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第九条

5.《重庆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1号)第六条

审批

部门

 

4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燃气经营许可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安全评价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人

 

5

安全评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市经济信息委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七条

申请人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市经济信息委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九条

申请人

6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申请人

 

7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申请人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

 

9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评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市公安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2.1b、6.2.2.2b、6.2.2.3b、6.2.2.4b、8.1.1.2b

申请人

 

10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市、区县

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评价机构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a、6.2.2.1a、6.2.2.2a、6.2.2.3a、6.2.2.4a、8.1.1.1a、8.1.1.2a

申请人

 

11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市、区县

公安机关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申请人

 

12

枪弹库室安全检测报告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市公安局

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6.2

申请人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市公安局

申请人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申请人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市公安局

申请人

13

出具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区县

民政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申请人

不包括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成立登记

市民政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人

不包括原始基金变更验资

14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区县

民政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申请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5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市、区县

民政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申请人

 

16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市、区县

人力社保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申请人

 

1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市、区县

人力社保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申请人

 

18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审批

部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审批

部门

19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审批

部门

 

20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

 

2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申请人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建筑面积800m2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申请人

22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

 

23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

 

2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申请人

 

25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区县交通部门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人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区县交通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申请人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区县交通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一项

申请人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区县交通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申请人

26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区县交通部门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7年第27号)第五条

申请人

 

27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市、区县交通部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申请人

 

2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区县交通部门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审批

部门

 

29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区县交通部门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审批

部门

 

30

地方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地方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交通局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审批

部门

 

31

地方投资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地方投资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交通局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

3.《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审批

部门

 

32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区县交通部门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审批

部门

 

33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区县交通部门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审批

部门

 

3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市、区县水利部门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

申请人

 

35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报告编制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

市水利局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长规计〔2010〕236号)第九条

申请人

 

36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市、区县

水利部门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申请人

 

37

出具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农药登记初审

市农业农村委

1.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2.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

1.《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申请人

 

38

复核检测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市农业农村委

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六条

审批

部门

 

39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

 

40

检测方法验证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市农业农村委

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五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2017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申请人

 

41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申请人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申请人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申请人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申请人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42

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市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核报市政府)

市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申请人

 

43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察方案和抢救性发掘方案编制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市文化旅游委

考古发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

 

44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区县

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申请人

 

45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

 

46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申请人

 

47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

 

48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申请人

 

49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申请人

 

50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市卫生健康委

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1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申请人

 

51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申请人

 

5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附件1第四条

申请人

 

53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申请人

 

54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55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57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58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第三款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5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6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6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

申请人

62

烟花爆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63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64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65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

66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金属冶炼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

 

67

产品检验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市场监管局

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申请人

 

68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审批

部门

 

69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96年12月25日、200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申请人

 

7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现场评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市市场监管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九条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九条

审批

部门

 

71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试验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市市场监管局

取得相应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资质的技术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第十条

审批

部门

 

72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审批

部门

 

73

典当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提供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典当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时,提供典当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市金融监管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申请人

 

74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股东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市金融监管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

申请人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75

设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市金融监管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申请人

 

76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时,资金到位后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的验资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市金融监管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

申请人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77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提供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时,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市金融监管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

申请人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78

设立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时提供网络贷款业务系统安全评估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市金融监管局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息系统测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

 

79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法律意见书出具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市金融监管局

律师事务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申请人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80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市药监局

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申请人

 

81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报告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市药监局

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

 

82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具有防雷装置设计评价能力的机构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70项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九条

审批

部门

 

83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市气象局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第95项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四条

审批

部门

 

84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市地震局

具备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条件和技术人员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

4.《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第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

 

85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重庆煤监局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2015年6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申请人

 

86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重庆煤监局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2017年3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申请人

 

87

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重庆煤监局

具备资质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2017年3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申请人

 

88

管道保护方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市能源局、各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审批

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审批

部门

8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八条

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审批

部门

 

90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用汇额等进行确认,根据需要征求意见或开展评估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第三条

审批

部门

 

91

核准报告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第二十四条

审批

部门

 

跨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核

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一级以下(不含一级)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需跨区县(自治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

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审核

     

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审核

         

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和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审核

稀土深加工项目审核

黄金采选矿项目审核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审核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

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核准

非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审核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项目审核

     

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

         

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审核(核报市政府)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和中型水库项目核准

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核准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新建(含增建)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的非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铁路项目审核

新建(含增建)地方城际铁路项目、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和其余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审核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审核

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非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核

     

跨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核

         

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一级以下(不含一级)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审核

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审核

内河航运的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审核

内河航运的千吨级及以上的独立船闸项目、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的航电枢纽项目以及其他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审核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审核

         

有轨电车项目核准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doc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doc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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