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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31号)

   2021-08-12 865
核心提示:《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

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六稳”、“六保”,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系统集成,制定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

1.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每年新登记市场主体不少于70万户。到2025年,市场主体总量达到729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50户以上,市场主体中企业占比达到35%以上,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达到50户以上,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巩固提升稳就业保就业的基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落实“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规范开展网络交易经营者登记注册,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动态调整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拓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企业职工开展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有关工种培训的,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30%、20%;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规定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培训工种涉及服务我省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的,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进一步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确定一批“行校合作”省级培训项目,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对脱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开展“康养云师傅”培训,到2022年,力争全省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5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少于5万人。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引导新就业形态发展。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不断拓宽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渠道,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法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落实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云岭大学生就业护航行动,推进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全覆盖。建立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探索建立“师带徒”创业指导机制,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创建一批国家级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持续推进省级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完善适应灵活就业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5.健全惠企服务措施。稳步扩大财政资金直达范围,将省级财政对应中央直达资金中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直达机制管理,制定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健全直达资金使用管理监控体系,确保合规、高效使用直达资金。推进国库退税录入、审批、信息传递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进一步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推动省、州、市征信平台建设,强化涉企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和归集力度,支持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推动“信易贷”平台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有关部门及时将涉及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迭代升级“一部手机云企贷”等为企业服务的平台功能,为中小微企业精准“画像”提供数据支撑,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有效增信。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等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公布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是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完善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从严查处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或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坚决清理“红顶中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认证服务质量。依法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加强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开展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专项清理。根据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改革部署,加大对适用自我声明方式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全面优化涉企审批服务。严格执行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推进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加强对创新主体商标及专利电子化申请应用指导服务,推进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全流程电子化。(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

9.优化再造投资审批流程。动态调整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简化审批流程。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评价等多个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实施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在有条件的州、市开展试点,探索构建“标准地”出让标准体系,先行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环评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等系统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推动“多规合一”、“多表合一”、“多审合一”、“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项目,企业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有关承诺即可开工。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规程,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的审批事项,除复杂事项以及需要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的外,逐步实现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办理,全面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技术审查、专家论证、中介服务等全过程审批服务行为和时间管控,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专项整治,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11.破除消费隐性限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落实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措施,研究制定我省培育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政策措施。制定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在昆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的基础上,2022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建立健全旅游民宿台账,鼓励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制定我省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实施细则,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新产品开发上市。围绕我省“八大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等重点产业领域,2021年底前组织制定和发布体现云南特点、先进实用的地方标准60项。鼓励支持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势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引导和规范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先进团体标准,加快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严格执行我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实施方案,支持引导企业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符合“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的技术服务,精准对接国内消费市场,破解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加快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申报扩大面向南亚东南亚产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

13.巩固提升外商投资环境。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有关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系统,持续深化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工作。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年报信息公示功能,加强填报指导服务,减轻企业报送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运输企业、金融机构、进出口企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管理系统对接,创新“外贸+金融”、“通关+物流”等服务模式,便利企业在线办理融资、担保、结算、出口信用保险、货运保险等各类业务。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在海关总署规定范围内拓展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持续规范货物港务费等收费项目,减并港口收费项目。规范口岸收费清单目录制度和常态化收费公示机制,严格执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必要时开展典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优化民生服务

16.优化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体系。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探索多样化经营模式,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到2022年底,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农村普遍建立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全省全面推行诊所执业备案管理。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探索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精准实施帮扶救助。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救助平台,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全覆盖。建设低收入人口资源库,加快推进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流程,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帮扶救助全覆盖信息平台,探索多种救助方式,对因病、因灾、因残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集体成员实施救助帮扶。建立龙头企业绑定合作社、合作社绑定农户的“双绑”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业帮扶全覆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制定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意见。加快全省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复用。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梳理发布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批公布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持续推进西南五省区市、泛珠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拓展“一部手机办事通”银发专区内容,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优化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功能,进一步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9.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压实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审管联动。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科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计划,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监管与执法有效衔接,建立完善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完善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推进信用承诺、信用监管和信用应用。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分批公布推广支持创新有关改革举措任务清单,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成并持续完善“互联网+监管+督查”平台。(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依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确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省司法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评价体系。将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企业和群众直接评价“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的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强化差评整改。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指标评价体系,把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等纳入其中,进一步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措施,逐项抓好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地区: 云南
标签: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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