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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1〕9号)

   2021-08-12 845
核心提示: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真实准确标注各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酱油和食醋产品质量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结合当前开展的让人民群众吃上“酿造酱油”专项行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区局要督促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公告》要求,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真实准确标注各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二)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研发创新,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高品质的酱油和食醋产品。鼓励研发生产低盐酱油等产品。

(三)督促酱油和食醋企业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企业产品信息化追溯覆盖率不小于60%,并积极与天津市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

三、加强食品生产许可

各区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实施前许可的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要组织重新核查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原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区局要结合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过往抽检不合格企业重点检查。对原料购进、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标签标识等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回头查”,防止明停暗干。

(二)各区局要持续推进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和超市、批发市场、母婴用品店、网络等酱油和食醋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温度控制和记录等。

(三)市市场委将适时组织对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

五、加强监督抽检,严格核查处置

市市场委将适时组织开展酱油和食醋的抽检工作。各区局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的抽检,确保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做到核查处置到位、原因分析排查到位、问题整改到位、行政处罚及信息公开到位。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单位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产品标识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盐、工业醋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七、加强宣传,及时报送信息

各单位要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努力提升百姓消费信心。

各单位请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全年开展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情况总结,以书面和OA短消息形式报委食品生产处余沛阳。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

2021年8月6日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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