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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环字〔2021〕192号)

   2021-08-11 350
核心提示:各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加快构建生态保护监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我省生态保护监管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成生态监测网络,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初步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建成与美丽山东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生态保护重点领域监管

1.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山东实际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流程和监管工作机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建设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核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水平。加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功能、性质和管理实施情况的监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

2.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制定山东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督促重点问题依法查处到位、彻底整改到位。严格落实常态化监管要求,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

(二)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

3.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省生态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省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开展生态地面监测站点建设试点,探索黄河三角洲、南四湖、长岛、昆嵛山等典型区域生态综合监测站点共建模式。优化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监测网络。落实全省化工园区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主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和化工集聚区地下水水质抽测。不断加大内陆水域、海洋生态监测力度。

4.开展遥感调查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开展黄河流域、南四湖等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渤海湾、莱州湾、丁字湾等重点区域生态状况遥感监测评估,黄河口海域、庙岛群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监测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土壤、农业农村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时限性要求,开展我省重点流域、海岸带、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湖生态系统健康评估。强化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估。适时开展海洋污染基线与生态本底调查评估。

5.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土壤生态保护成效、地下水生态保护成效、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成效等评估。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以及海域海岛生态修复等工作成效评估。探索构建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评价体系,将GEP作为衡量区域生态保护成效的重要指标。

(三)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6.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聚焦黄河流域、南四湖等重点区域,就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开展调查、观测和评估。每年开展一次重要水体水生生物调查。开展河口、海湾、滩涂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水生生物多样性拓展调查。建设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定位观测研究站。探索开展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减贫等试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和世界环境日期间集中开展宣传工作。

(四)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7.加大生态保护督察力度。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应付整改、责任严重不落实的,视情采取预警、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不断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

8.强化生态保护监督执法。通过非现场监管、大数据监管、无人机监管等应用技术,强化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和近岸海域等区域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围填海、采砂和炸礁等破坏行为的监督执法。围绕黄河流域、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超标河流断面等重点区域、流域,开展综合执法或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暗管渗坑排污、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9.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自然资源、海洋等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合力,重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将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

(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10.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体系。持续推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建设管理体系,完善建设、申报、监督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示范建设准入,不断提升示范建设质量。加大对试点地区监管力度,每三年评估试点建设成效,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建设成效下降的、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地区,给予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

11.突出示范建设引领带动作用。通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系统总结典型案例,提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模式路径。通过资金和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等措施,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开展生态省建设成效评估,2021年底前编制并出台美丽山东建设规划。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将生态保护监管关键指标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具体任务并组织实施。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定期会商制度,推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协同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经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投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结合区域差异特征,重点向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监管、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倾斜。

(三)深化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引导,树立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典型案例,扩大影响力。实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监管,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4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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