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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2021-08-10 355
核心提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许可,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处理方案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2第十条、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盐定点许可要求,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工信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盐定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2第十条、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盐定点许可要求,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工信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盐定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字、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字、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第51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字、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附件第158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字、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第52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字、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核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字、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第五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企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项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投资项目核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号)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备注1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第五条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企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项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许可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许可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办结责任:准予许可的报送国家禁化武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许可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电子证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许可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监控化学品设施竣工验收许可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办结责任:准予许可的报送国家禁化武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监控化学品设施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条例生产、使用、经营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条例生产、使用、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或下级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条例,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条例,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或下级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或下级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或下级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行为的(或下级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行为的(或下级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或下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行为(或下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或下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行为(或下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或下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行为(或下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为(或下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处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收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无线电波秩序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可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强制 查封、暂扣无线电设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1.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的理由。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无线电发射设备拆除情况。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强制造成用户合法利益损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增收滞纳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1.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的理由。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无线电发射设备拆除情况。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强制造成用户合法利益损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强制 实施无线电管制措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条 1.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的理由。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无线电发射设备拆除情况。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强制造成用户合法利益损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1.催告责任:应当下达催告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工信部门组织相关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查封扣押的。
2.对应当查封扣押而未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查封扣押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1.催告责任:应当下达催告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工信部门组织相关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查封扣押的。
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对应当查封扣押而未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查封扣押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确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检查 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无线电设台用户及台站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组织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无线电设台用户及台站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组织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检查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检查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确认 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装〔2015)341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布申报通知,明确所提交材料。依通知受理市级、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认定责任:作出是否为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决定。
4.公布责任: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查、认定、管理等职责的。
3.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确认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冀工信产业〔2018〕173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布申报指南,明确所提交材料。依办法受理市级、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
3.认定责任:作出是否为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5.管理责任: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对未按规定参加复核、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情形的,撤销其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查、认定、管理等职责的。
3.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确认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第十五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364号)第三条第四款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第五章第三条
1.受理责任: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所提交材料。依通知受理市级、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认定责任:作出是否为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5.管理责任:实施规范管理,每三年开展发展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或年度备案确定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撤销称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查、认定、管理等职责的。
3.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确认 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工信科〔2012〕546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所提交材料。依办法受理市级、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认定责任:作出是否认定为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5.管理责任: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对未按规定参加复核、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情形的,撤销其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查、认定、管理等职责的。
3.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确认 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冀工信科节〔2016〕458号)全文
2.《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申报指南》(冀工信科函〔2020〕652号)全文
1.受理责任: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所提交材料。依办法受理市级、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认定责任:作出是否认定为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决定。
4.公布责任: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5.管理责任:每三年,省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查、认定、管理等职责的。
3.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确认 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冀工信科节〔2018〕426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所提交材料。依办法受理市级、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企业材料。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提交拟认定名单。
3.认定责任:作出是否认定为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的决定。
4.公布责任: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5.管理责任:对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查、认定、管理等职责的。
3.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确认 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确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本年度河北省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工信科函〔2020〕245号)全文
2.《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本年度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冀工信科函〔2020〕57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布申报通知,明确所提交材料。依通知受理市级、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认定责任:作出是否为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决定。
4.公布责任: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5.管理责任: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指的是某工业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不涉及管理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查、认定等职责的。
3.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其他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其他类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其他类 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72修订)第二十一条
2.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1998年2月19日计价费[1998]218号)第二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频率占费收缴金额、台站类型、收缴方式(按年征收)、缴款方式、时间、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根据台站设置审批表批准设置的台站类型、数量,依据相关台站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制定收费计划,开具频率占用费收缴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合法台站的权益受到保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收缴频率占用费未受理末收缴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的。
3.末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收费的。
4.擅自免征、减征频率占用费的。
5.末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频率占用费收缴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截留、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频率占用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其他类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1.告知责任:告知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商户进行销售备案的途径及需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符合销售备案的商户,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销售市场监督检查,发现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或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销售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其他类 无线电监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五十七条 1.技术责任: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出具监测报告,提出技术意见。
2.告知责任:对发现的不明信号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时告知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并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3.定位责任:依法监测定位无线电干扰源,对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出具干扰排查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无线电监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其他类 无线电检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1.告知责任:告知在用无线电用户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核验各类技术参数。
2.技术责任:对在用无线电设备出具设备检测报告。
3.告知责任:对设备检测工作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告知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并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无线电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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