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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解读

   2021-08-09 542
核心提示:为提升自治区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做好自治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强化自治区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建设,实现消费品召回工作有效衔接,制定《暂行办法》为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工作依据。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产品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加大。2017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底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在总结国家及其他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自治区召回监管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按照“总局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

为提升自治区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做好自治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强化自治区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建设,实现消费品召回工作有效衔接,制定《暂行办法》为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工作依据。

三、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市监质[2020]65号)。

四、适用对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主要针对制定目的、依据,概念定义,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与研判,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召回监督与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一)不合格与缺陷的关系是什么?

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存在缺陷的产品不一定是不合格的产品。单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如监督抽查、购检不合格等)不一定构成缺陷。依据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不能直接认定为缺陷产品,一定要进行缺陷调查。

(二)如何定义缺陷?

只有同时具备安全性、普遍性、生产者(产品)原因三要素才符合本规定所称缺陷。

安全性指产品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普遍性指上述情形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生产者(产品)原因是指区别于消费者“使用”导致的产品安全问题。是因产品设计、制造、警示不合理造成的。

(三)生产者在召回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生产者掌握产品的更多信息,对产品的技术状况更加了解,有更多的技术力量投入到调查分析工作中,能更快地调查清楚问题的原因、后果以及提出解决方案。鼓励生产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避免更多存在缺陷的消费品流入市场,减少缺陷消费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财产危害以及企业因此蒙受损失。

(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的作用?

负责自治区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费品召回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五)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挥的作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等消费品召回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自治区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发挥的作用?

自治区缺陷产品召回中心负责自治区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技术调查等技术工作。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市监质发规〔2021〕4号)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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