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厦门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3〕251号)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3〕252号)等通知要求,通过广泛调研及征求基层工商所、食品经营企业的意见,梳理和形成《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切实保障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认真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经营者,将严肃依法处置。
特此通知
附件:
1、《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3〕251号)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3〕252号)
厦门市工商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