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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21〕11号)

   2021-08-05 354
核心提示:现将《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全省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山东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两级三张清单管理

  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和《山东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三张清单”)规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在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及所在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加大改革力度,增加实施自贸试验区版清单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各市、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营转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一)全面实施涉企经营许可分类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张清单”所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确需事前备案的,有关审批部门要推行网上备案方式,备案即准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全省统一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通过推动依法下放权限、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延长许可期限、取消限量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各级、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省营转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登记注册环节“双告知”。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要求,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明确的经营范围条目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对应关系,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办理许可的事项及主管部门等信息。通过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许可审批机关推送企业登记信息。许可审批机关将对应的许可结果信息及时推送企业登记机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应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和样式,升级完善全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许可事项审批业务系统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提升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推进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归集共享应用,实现各部门对电子证照互信互认和多场景应用。(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事中事后监管

  (一)细化监管措施。各级监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责任,按照改革确定的监管要求,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职责依法监管;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市、县(市、区),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营转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监管方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法律法规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日常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统筹做好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现有规定实施重点监管。(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对失信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银行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管信息运用。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分析、联合监管等功能,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实施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调整情况,按程序及时推动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对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省营转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省自贸办负责指导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督促落实,指导各地优化调整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材料规范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开展针对性培训,指导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山东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日印发



 
地区: 山东
标签: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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