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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通知(濮政〔2011〕17号)

   2013-04-11 943
核心提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加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高。但由于相关配套的地方法规尚未出台,分段监管体制下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影响着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职责分工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小作坊,如豆腐、豆腐皮、馒头等制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2.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食品商户;上述以外的单体蛋糕店、奶茶店、炒货店等,现场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3.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的早点店、小餐馆、小吃店等现场制售、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房除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食品摊贩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擅自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清理整治。

  (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许可证明),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明确的监管职责,于本通知下发两周内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措施执行到位。对因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问责,从严追究责任。

  四、对本通知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五、本通知所确定的职责划分,与发布之前出台的市政府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与今后国家、省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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