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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黑粮法规〔2021〕50号)

   2021-07-08 440
核心提示: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突出加强政策性粮食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要求。

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单位: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粮食流通行政监管,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实现粮食流通现代治理进一步提供了重要法律制度保障。为认真贯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流通管理中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完善粮食安全法律制度部署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全面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短板弱项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胸怀粮食安全“国之大者”,坚决扛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积极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粮食流通营商环境。

二、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修订要义。《条例》的修订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突出坚持问题导向,对粮食流通管理制度作出了系统化完善,既为加强粮食流通依法监管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也对粮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出了更高新要求。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学习贯彻、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条例》明确的新要求,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

(一)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实行收购备案,并规定了一系列执法检查和诚信监管的政策措施和手段,对做好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保留行政许可,也不能对收购活动“一放了之”,要切实转变监管观念,改进创新监管方式,统筹运用、严格执行主体备案、情况报告、监督检查等监管措施,提高粮食流通监管质效,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突出加强政策性粮食安全监管。《条例》针对政策性粮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建立了专门的制度规范,明确了经营企业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等方面的义务规定。同时,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特别是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违规责任。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政策性粮食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把政策性粮食管好,把政策作用发挥好。

(三)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检验等制度规范,特别是明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为严把粮食入口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四)严格落实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要求。《条例》围绕节粮减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出了特别规范,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对粮食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节粮减损作出了重点规范,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节粮减损各项规定,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粮食经营者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强化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切实营造好“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社会氛围。

(五)主动履职担当严格依法监管。《条例》完善了粮食安全责任体制机制,强化了粮食流通监管部门职权,丰富了行政强制、信用约束、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严格了行政监管部门、粮食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对粮食流通依法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清醒认识法定职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秩序。

三、强化措施功效,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切实发挥《条例》在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条例》新要求,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制修配套政策措施。抓紧制定与《条例》施行配套的制度规范,切实提高《条例》的执行质效。研究制定粮食收购备案及管理办法、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制度、粮食应急预案以及粮食行政执法检查、质量管理等制度措施。对涉及粮食流通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内容应及时修订或废止,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及时调整权责清单目录,各地要按照省局下发的调整后的权责清单指导目录调整本级权责清单目录。

(二)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测。加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实行粮食收购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市场行情,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提高市场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落实粮食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快增强粮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全面从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把粮食市场监管作为强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任务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以严格考核促进严格监管。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突出加强政策性粮食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和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种粮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监管。全面推进依法管粮,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出现压级压价、“打白条”等坑农害农现象,依法维护粮食流通市场正常秩序。

(四)加强《条例》培训和宣传。大力开展《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集中开展粮食流通监管人员培训;结合秋粮收购和“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活动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工作、重要时间节点,做好对粮食经营企业等重点对象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推动节粮减损措施落实。

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21年7月7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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