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落实《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全面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改革措施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进一步明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在本市实施的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本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一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市范围分类实施改革;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进一步明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实施的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天津自贸试验区所在的滨海新区、东丽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改为备案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积极推行网上备案;确需现场办理的,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后,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备案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逐项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同步修改完善操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要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下载。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申请材料,与本市实行的信用承诺审批相结合,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申请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数量限制等措施,切实方便企业办事。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
三、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统一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涉及本市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明确实施层级和部门,逐项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有关中央驻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提取相关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并实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应用系统的业务协同。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探索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加强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结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推进涉企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天津市电子证照系统相关标准、规范,梳理本部门“证照分离”改革所需电子证照,积极对接相关国家部委,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数据归集、实时更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广泛推动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电子证照共享,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审批或指导实施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其中,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加强审管联动,形成审批服务监管、监管支撑审批的审管衔接工作格局。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营商环境监督员、消费者、新闻媒体、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制定监管规则。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结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监管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0〕17号),编制和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直接取消审批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承接国家下放事项审批权限和向区级部门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者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完善风险预警模型,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一)强化组织推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市网信办、市商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做好落实工作,确保高水平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情况和“证照分离”改革措施,逐项研究梳理,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对本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改革落地。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对改革措施进行细化,积极承接国家部委逐级下放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本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修订完善事项操作规程,升级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