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加快推进“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目录清单。各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在2020年全市已公布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编制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具体工作包括:1.落实市级第一批清单。市、区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于2021年7月15日前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市级第一批清单(见附件)中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配套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并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落实清单的监督检查。2.扩大清单范围。按照“减证便民”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要对照经清理保留的证明事项,对省《实施方案》所附省级清单外需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摸底、梳理、核对和论证,并将拟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说明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适时汇总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3.持续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新情况,国家、省、市以及本系统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新要求,建立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确定目录清单时应当针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办理时应当率先推行并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工作制度。各区、各部门要参照《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苏司通〔2021〕14号)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办事指南,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履行公示义务,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相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制作和公示等要随动态调整的要求不断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分类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确定承诺核查方式:1.在线核查。风险较小、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核查的证照类证明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在线核查。2.现场核查。具有一定风险,需要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的证明事项,应当进行现场核查。3.协助核查。相关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在线或现场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4.公示核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在办事大厅、街道(社区)公示栏等场所向社会公示。被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出台相关行业领域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省市场监督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五)注重风险防范化解。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建立告知书、承诺书公示制度。具备条件的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六)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解决政务、信用等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扎实推进跨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应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各级行政机关负责编制和维护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资源,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务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进度,精心安排实施,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积极开展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政务数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区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有序开展本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区、各部门应当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二)开展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在开展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时,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大本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积极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加强对《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学习贯彻,收集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三)大胆探索创新。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于工作中遇到的事中事后核查、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行政协助、风险防范和信用体系完善等问题,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考核监督。全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并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定期向市司法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内部考核监督,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市司法局年内适时对各区、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市级第一批清单)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市级第一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市级主管部门 |
1 | 思想品德鉴定 |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3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4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
5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
6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
7 | 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
8 | 专职保安专业技术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
9 | 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 ||
10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11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成立、变更登记 | |
1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 |
13 |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14 |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 ||
15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 ||
16 |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 ||
17 |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 ||
18 |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19 | 义务兵证明 | ||
20 | 供给制学员证明 | ||
21 | 军属证明 | ||
2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 ||
23 |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 ||
24 |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 ||
25 |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 ||
26 |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 ||
27 |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 ||
28 |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人社局 |
29 | 经营场所证明 | ||
30 |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
31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
32 |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33 |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 ||
34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5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6 |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
37 |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8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9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
40 |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 ||
41 | 从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换证 | |
42 | 机动车驾驶证 | ||
43 | 身份证 | 从业资格证换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44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市卫健委 |
45 |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 ||
46 | 死亡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市医保局 |
47 | 结婚证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
48 | 失业登记证 | ||
49 | 生育服务证 | ||
50 | 出生医学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