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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1上半年食品行业标法十大事件回顾

   2021-07-20 854
核心提示:2021年上半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修订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
        2021年上半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修订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还修订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等5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食品伙伴网带您进行简要回顾。

一、国家发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1年3月13日,新华社公布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划纲要提出,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加大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等。还提出树立良好饮食风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禁食、禁捕野生动物等。

二、全国人大修改《食品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了修改。《食品安全法》本次修正主要是对第三十五条的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全国人大发布《反食品浪费法》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食品浪费。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着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此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教育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加强自查,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创新反食品浪费举措。

四、全国人大发布《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五、国务院修订发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21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等;提出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等;提出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

六、海关总署修订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变化:普及(扩大)注册的范围,并采取分类管理的思路,依类进行境外当局推荐注册或是企业申请注册;调整了境外工厂注册申请材料;明确注册评审方式会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来开展;明确注册编号的管理;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5年;明确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放宽延续申请时间;缩小了境外生产企业主管当局范围;删除了对于港澳台的相关规定。

七、海关总署修订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进口食品监管主要变化: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式;明确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得加贴;细化了对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出口食品监管主要变化:明确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完善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出口食品不再加施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增加“申报前监管申请”的规定。

八、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和直播营销规定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日实施。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等部门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5月25日实施。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一些新的问题,两部办法的发布实施可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并解决这些新问题。

九、多个机构部委发布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4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动物防疫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等;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粮食安全保障法》等;预备审议项目包括《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2021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有18件,其中包括《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等。

2021年4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立法计划中与食品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与食品相关产品有关的法规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与标准管理相关的法规包括《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还有与认证认可相关、计量相关、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的法规,如《认证认可条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立法计划中涉及到的部分食品相关法规在2021年下半年有望出台,建议食品企业密切关注。

十、国家卫健委等部委修订发布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1年3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5420-2021)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的公告》,公布了3项营养与特膳食品标准、1项食品产品标准、38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4项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4项修改单。此次新标准将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拆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两个标准,使得标准更加科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提升我国餐饮业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规范》(GB 31653-2021)重点关注食品链中黄曲霉毒素的产生、消除、降低、控制等措施,对于加强黄曲霉毒素的过程控制,确保原料及下游产品食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3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1年5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参考件)。GB 2763-2021与GB 2763-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2,4-滴异辛酯等11种农药残留物定义;修订了苯硫威等7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值);新增加了2,4-滴丁酸等81种农药,修订了噻唑膦等4种农药的中、英文通用名称;新增了1563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涉及农药品种204种);18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由临时限量修改为正式限量(涉及农药品种17种);2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由正式限量修改为临时限量(涉及农药品种6种);987项农药限量新增了检测方法,326项农药限量修订了检测方法,86项农药限量删除了检测方法;新增了21种食品类别说明,修订了23种食品类别说明,其中“枸杞(干)”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动;修订了11种豁免农药的中、英文通用名称。

小结:

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食品企业应及时关注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布及制修订情况,学习和掌握新法的主要变化及要点,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调整。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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