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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06-29 972
核心提示:问:《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中央4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1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

问:《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4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1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粮食储备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粮食行业信用体系也被列为我市第一批重点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之列。开展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粮食行业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市粮食行业管理的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推进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既可以减少企业被检查频次,也可以减轻基层执法负担,更能够引导粮食经营者自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形成诚信、稳定的粮食流通市场新格局。

为此,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试行办法。

问:《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包含总则、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权益保护、附则六方面内容,共六章二十三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划分、评价对象、奖惩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问:何时开展粮食行业信用评价?

答:自试行办法印发之日起,相关部门和单位即可开展粮食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但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试行办法印发后,将留有一段过度时间,以便粮食经营者修复本试行办法印发之前存在的失信信息。自2022年起,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信用评价。

问:如何开展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均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粮食经营者信用分值扣除情况,计算出粮食经营者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部门共享,供各部门参考使用。监管部门依据粮食经营者信用等级状况,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问:粮食经营者如何修复行政处罚信息?

答:在信用信息有效期内,粮食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的,须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该网站要求完成相关操作。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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