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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2021-06-30 889
核心提示: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等10

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等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同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10个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

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21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 号公告,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有关事项按照2020年第75号公告、第92号公告执行。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跨境电商B2B出口是什么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二、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业务模式

目前纳入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的业务模式为以下两种: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710”。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海外仓

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10”。

三、参与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办理企业备案。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二)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企业资质条件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已在海关办理备案,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 备案资料要求

(1)《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表》、《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2)海外仓证明材料(企业按照自营海外仓、公共海外仓、电商平台海外仓和其他类型海外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申报流程

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当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一)通过H2018通关。

1. 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

2. 报关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

(二)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

1. 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

2. 清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五、通关便利化措施

(一)报关全程信息化。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二)新增便捷申报通道。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综试区简化申报。

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四)物流和查验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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