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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食药监管〔2012〕46号)

   2014-06-09 613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合作区食品监督管理局、大孤山经济区食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餐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合作区食品监督管理局、大孤山经济区食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2〕88号)要求,市局制定了《丹东市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丹东市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全程监督。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坚持动态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贯穿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
 
  (二)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照“高险高分、关键否决”的原则,结合实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要求进行科学量化、客观评价,做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按照量化等级确定日常监管频次,实施动态管理,结合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量化等级,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科学实施监管工作。
 
  (三)宣传公示,逐步提高。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公开量化级别,开展社会监督,开展“寻找笑脸就餐”宣传活动,增强公众餐饮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依法、扎实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餐饮服务单位要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步提高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的审评条件或要求,社会公众要不断提高餐饮食品安全意识,促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和加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调动餐饮服务单位的积极性,督促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督信息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增强公众餐饮安全理念,提高社会餐饮安全意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合理配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餐饮消费者身体健康。
 
  三、工作任务
 
  通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使全市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城镇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0%以上, A级、B级单位数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要充分认识量化分级工作的重要性,依照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强化学习培训,严格评比标准。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正确理解工作内容,准确掌握工作方法,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按要求组织开展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各县(市)区、合作区、大孤山经济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完成量化指标任务。市局将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开展工作交流,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四)积极开展宣传,创造良好氛围。要将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意义、具体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让公众及时、便捷地了解参与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情况。同时,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作进度
 
  2012年5月10日前完成各部门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送至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2012年6月20日前完成城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
 
  2012年7月20日前完成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
 
  2012年11月20日前完成城区餐饮服务单位和城区外学校食堂的监督量化分级;
 
  适时开展城区外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工作。
 
  各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上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以确保工作进度。
 
  六、评定程序
 
  (一)听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介绍。
 
  (二)进行现场检查。由监管部门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三)等级公布。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布其等级评定结果,同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四)等级调整。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提出等级调整申请,经综合评审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监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
 
  七、评定内容
 
  (一)评定范围。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
 
  (二)评定依据。评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评定项目。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实际,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细化检查内容,或对检查内容进行微调,在每类检查项目的分值范围内确定相应检查内容的分值。
 
  (四)等级划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两种,优秀、良好、一般各三个等级。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标识表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分别用A、B、C三个字母标识表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五)评定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动态评定分数或年度平均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在7.5分以上(含7.5分)至8.9分的为良好,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上(含6.0分)至7.4分的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为整改中,不评定动态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八、公示样式
 
  (一)网站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由其评定机关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在其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类别、量化管理等级、等级标识和等级确定日期。
 
  (二)公示牌公示。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统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对其取得的量化管理等级进行公示,并将其张贴、悬挂、摆放于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确保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的统一,并对公示牌的张贴、悬挂、摆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我市统一使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为一种,包括60cm×90cm42cm×60cm两种规格(详见附件2、3)。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一制作公示牌。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均应使用规格为60cm×90cm的公示牌。
 
  对首次进行监督量化分级的,应严格使用上述统一的公示牌样式予以公示。对已经进行监督量化分级的,应重新进行监督量化分级评定,使用上述统一的公示牌予以公示。
 
  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3个月内不予评定动态等级,张贴“待评定”字样代替等级标识至完成首次动态等级评定。
 
  动态等级评定分数不足6.0分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张贴“整改中”字样。
 
  (三)公布不良公示牌信息。对不按要求张贴、悬挂、摆放或擅自篡改、毁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的,监管部门应在新闻媒体或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九、检查频次
 
  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
 
  十、工作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省局2012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监管部门应于2012年7月2日和9月29日前分别上报上季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5),11月15日前上报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应包括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上报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联系人 :兰孝民、杨林 电话:2212231、2212296(兼传真)
 
  邮箱:dfdaspc@163.com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规格60cm×90cm)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规格42cm×60cm)
 
  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
 
  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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