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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4〕167号)

   2011-03-02 253
核心提示: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下同)管理,依法规范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下同)管理,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治理。现依据质量、卫生、工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质监局、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药监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宜兴质监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各镇(园)、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镇(园)、本部门的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二、整治范围及工作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市茶叶、大米、瓶装及桶装饮用水等其它饮料、罐头食品、蛋制品及豆制品、面包及糕点、挂面、酒类、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炒货、蜜饯果脯、肉制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酱油、食醋、酱腌菜、淀粉及其制品、糖果、乳制品、小麦粉等各类食品生产企业。

  (二)工作重点:
   
        1、对无证无照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2、对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治理。即企业对照《宜兴市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标准及要求》(见附件二)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后须经市专项治理办公室验收。对经验收仍达不到专项治理标准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从2004年10月开始进行集中治理,2005年1月底前结束。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完成)

  1、组织做好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明确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及整治标准,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2、市政府召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专项治理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

  3、各镇(园)、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专项治理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召开本镇(园)、本部门专项治理动员会议,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企业、工作部门和责任人。

  (二)集中治理阶段(11月底前完成)

  1、集中治理阶段采取企业自查整改,镇(园)、企业主管部门全面检查督促整改,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全市所有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照《宜兴市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标准及要求》,迅速进行自查整改工作。

  3、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同时,各有关镇(园)、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治理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所属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确保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4、市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片区成立督查指导小组,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月底前完成)

  1、整改结束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镇(园)、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书面报告,由镇(园)、部门负责进行预验收。对不具备正式验收基本条件的企业,由镇(园)督促其进一步整改到位;对具备正式验收基本条件的企业,由镇(园)统一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验收书面报告,由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分期分批组织验收。

  2、对经市专项治理办公室验收仍达不到专项治理标准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做好关停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对被责令关停的食品生产企业,由有关镇(园)负责做好关停工作,确保关停到位。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园)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镇(园)、企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到位。

  2、协调配合,形成全力。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分管领导,选派得力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要抓好专项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强化舆论导向。治理中要积极开展食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学习活动,切实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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