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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7-07 317
核心提示: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6月21日,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6月2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一是现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印发,距今已实施16年,很多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

二是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建立了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必然要与排污许可管理体系相融合,相关管理制度也需随之更新。

三是截至2020年底,全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数量增至2371家。重点排污单位数量的增加带来的不仅是数据量的增加,更是管理体制机制与发展现状的严重不匹配。

二、《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三、《办法》主体内容

本《办法》共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数据运用、违法认定、附则。共25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定义、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数据应用及监督管理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3条。本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和自动监测数据的定义。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2条。本章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中的责任,界定了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安装联网”共5条。本章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范围、监测位置、安装联网标准、联网要求以及验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兼顾指导性与可操作性。

第四章“运行管理”共2条。本章对重点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对如何处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数据运用”共3条。本章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范围、超标判定方式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违法线索后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违法认定”共6条。本章主要对涉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环境违法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未按规定安装、未按规定联网、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的具体情形以及两法衔接有关要求,还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职风险予以明确。

第七章“附则”共4条。

四、《办法》创新与亮点

本《办法》围绕“一个中心、三个融合、五个明确”制定。“一个中心”,即以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中心。“三个融合”,即与《计量法》有关规定融合;与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融合;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融合。“五个明确”,即明确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与重点排污单位职责;明确了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范围;明确了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

五、《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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