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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政办〔2021〕39号)

   2021-06-18 882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立足新发展阶段,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服务系统建设“五城五高地”,为奋力续写好新时代温州创新史、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或者审议的立法项目(6件)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提请审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为推进全民阅读服务工作,保障公民阅读权利,增添城市文化魅力,以立法固化“书香社会阅读温州”等工作成果,提请审议《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并已报送草案送审稿,5月中旬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更好地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提请审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市民政局负责起草并已报送草案送审稿,7月中旬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4.围绕“民营经济看温州、重塑民营经济新标杆”,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贯彻落实市委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有关决定,以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为主抓手和主载体,汇聚《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实施成效,总结提炼本市特色举措与典型经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市发改委负责起草并于5月中旬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7月中旬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5.为了规范道路、桥涵、照明、排水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起草并于7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11月中旬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二)由市人民政府审议制定的规章项目(1件)

为切实提高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水平,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瓯江口区域协调和高质量发展,并为洞头区灵昆、昆鹏街道等委托管理提供法定依据,审议制定《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暂行规定》(洞头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起草并于5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7月中旬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需要抓紧推进、条件成熟适时提出的立法预备项目(4件)

1.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休闲船舶管理立法(责任单位:温州海事局)

4.五马步行街区管理立法(责任单位:鹿城区政府)

上述立法预备项目由相应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视情在2021年或者以后年度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调研项目(10件)

1.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餐饮业油烟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6.行政执法监督立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7.网络治理领域立法(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

8.江心屿保护立法(责任单位:鹿城区政府)

9.瓯江实验室建设发展立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湿地保护立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上述立法调研项目由相应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为以后年度推进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章做好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保障中心大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学深悟透善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要义,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汇报,始终保持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愿的紧密融合。主动对接党委政府重大发展战略举措,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法项目,要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制定,坚持以精良精细精简立法服务高水平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为温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聚焦务实管用,突出立法地方特色。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重在拾遗补缺、依法探索创制的功能,推动通过“小切口”解决本地大问题。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以及项目调研要紧密结合温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急用先行、有效管用的原则,聚焦重点问题、群众所盼和关键条款,深入开展研究论证,科学设定条款内容,合理协调利益关系,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既有温州辨识度,更争当示范引领。

(三)严格计划执行,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计划要求,及时主动、积极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对年内力争完成或者审议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实行工作专班化、任务清单化、推进时序化,广泛听取意见,按时保质提交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并为审查审议留足必要时间;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提交的,要向市政府作出解释说明。市司法局要跟踪了解项目推进情况,牵头开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及修改完善,对审查以及项目推进中遇到的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及时协调并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倾向性建议后报请市政府决定。坚持“成熟一部立一部”的原则,对仍不成熟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责任)单位重新起草或者调研论证。加强对立法预备、调研项目的指导,经充分调研论证并形成草案送审稿的预备或者调研项目,责任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为当年或者下一年度提请审议项目的建议,由市司法局组织进一步论证并报市政府决定。充分发挥人大、政府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作用,及时协调处理草案起草中的重大问题。



 
地区: 浙江 温州市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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