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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1〕2号)

   2021-06-25 773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市监函〔2019〕449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其他专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初审、评审、公示、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知识产权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主要支持属于《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范围内的产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的培育。开展省级专利奖评选,奖励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实施河北省大学生创新培育工程,支持本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项目。主要支持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和运营项目储备库,搭建对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处置等运营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效益。支持高校、科研组织和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实施专利转移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支持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模式,推动知识向资本转化。

(三)知识产权产业引领发展项目。主要支持专利导航,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和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建立企业和产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明确企业和产业发展方向、优化布局。支持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从事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有效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带动农民致富,助力乡村振兴。

(四)专利保护联系机制建设及规范化专业市场培育项目。主要支持开展专利侵权判定、线索收集、咨询宣传等服务,提高保护创新主体成效。支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专业市场培育标准对专业市场进行为期三年的培育工作,提升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以及对年度内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示范县(含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局认定的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建设,提高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能力。

(六)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支持贯彻并持续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组织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提高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七)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项目。主要支持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聚焦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战略施行、法律执行、改革推行等方面重点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支持省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研究,形成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报告,逐步构建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主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局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平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和网点、服务业聚集区,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宣传交流、分析研究、专项服务、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子平台和分站等工作。

(十)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项目。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知识普及、信息查询、信息供给、专项服务、相关培训、信息分析利用等工作,通过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基础性支撑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其他专项项目。聚焦重大任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承接某一项重大工作任务。

第六条  项目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

后补助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通过评估或绩效考核后,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局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立项过程中的有关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可由省局组成项目评定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予以实施。

第八条  省局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修订有关知识产权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二)组织编制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方案,明确实施重点,分解任务目标;

(三)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编制并公布年度知识产权项目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及相关信息;

(五)负责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审查、评审、公示、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六)对知识产权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实施新增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局”),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三)负责申报项目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实施;

(二)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项目补助申报材料;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含河北省行政区域外隶属河北省管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在河北省注册,并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二)项目符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重点方向和项目指南的要求;

(三)项目申请单位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业绩突出;

(四)项目申请单位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必备的人才和其他支撑优势,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五)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个人征信中无不良记录;

(六)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按照《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的专利保险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专利资助等项目,按规定组织实施。

获国家专利奖的奖励项目按照相关奖励政策执行。河北省专利奖评选项目的申报、评选和审批,按照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主要程序

第十五条  制定工作方案。省局每年年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印发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实施重点,分解任务目标。

涉及对我省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或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的,不列入项目指南,由省局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发布申报指南。省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将开展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报工作相关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布。申请时间和范围以当年下发通知时间为准。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和指南的要求按时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初审。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各市局进行项目申报。各市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出具推荐函上报省局。

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局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评审。省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指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有疑问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省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经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九条  公示。获得批准资助的项目,在省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项目补助计划。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局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复核意见。省局根据公示和复核结果,下达批准通知。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省局按照年度预算金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项目立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根据项目采购中标通知或项目成交通知书,由省局与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主要程序适用于第二十一条。其他项目实施主要程序适用于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项目评审或评估以同行专家为主,服务机构、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不低于三分之一。省局应建立完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强化参与项目评估评审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推进引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第二十五条  省局在项目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项目执行终了,知识产权相关处根据项目年度任务指标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省局科技和财务处,由科技和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市局是资助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审核资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省局负责确定资助对象和资金额度,拨付资助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报资助经费时,应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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