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农委〔2021〕17号)

   2021-07-02 588
核心提示: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以及法院、检察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为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以及法院、检察院: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为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依据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我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通信管理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落实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为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依据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要求,特制定《天津市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以国家治理重点品种为依据,充分结合天津实际,聚焦容易出现问题的“11+N”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围绕种植、养殖、屠宰、批发销售、生产加工等环节,实施网格化监管,加强技术指导和风险监测,强化法治引领,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排查巡查、监督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手段,着力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真刀真枪查找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生产方式进一步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药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治理品种

“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乌鸡

肉牛肉羊

“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二)我市增加重点治理品种

在全国集中治理上述11个问题突出品种基础上,充分考虑天津生产实际和历次监测结果,确定“11+N”的治理重点。

蔬菜增加萝卜、辣椒等地方特色蔬菜;畜禽产品增加生猪和肉禽;水产品增加鲫鱼、鲤鱼、草鱼、鲆鲽类和南美白对虾等。

三、整治清单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重点领域食用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和全程溯源管理,聚焦公众关切,全力解决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

(一)“三棵菜”及我市地方特色蔬菜

1.豇豆:重点整治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氟虫腈、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17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和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3种常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2.韭菜:重点整治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氟虫腈、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乙酰甲胺磷18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和腐霉利、二甲戊灵、阿维菌素、啶虫脒、辛硫磷、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7种常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3.芹菜:重点整治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氟虫腈、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17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问题。

4.萝卜、辣椒等地方特色蔬菜:重点整治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氟虫腈、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17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问题。

(二)“一枚蛋”

5.鸡蛋:重点整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3种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5种停用兽药违法使用问题。

(三)“一只鸡”

6.国家确定治理重点品种为乌鸡,结合天津产地养殖实际,乌鸡品种以市场流通环节治理为主,产地养殖为辅,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同时,增加肉禽(肉鸡、肉鸭等)统一纳入全链条治理范围。重点整治硝基呋喃类、氯霉素2种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5种停用兽药违法使用问题。

(四)肉牛肉羊生猪

7.肉牛肉羊生猪:重点整治“瘦肉精”、氯霉素等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违法使用和磺胺类、强力霉素、土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五)“四条鱼”及我市增加重点品种

国家确定“四条鱼”治理重点品种为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结合天津水产养殖实际,乌鳢、鳊鱼、大黄鱼3个品种以市场流通环节治理为主,产地养殖为辅,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同时,增加鲫鱼、鲤鱼、草鱼、鲆鲽类和南美白对虾等品种,统一纳入全链条治理范围。

8.鱼类产品(鲈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大黄鱼、鳜鱼、鳙鱼、鲆鱼、鲶鱼、草鱼):重点整治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3种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4种停用兽药及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检出)等违法使用问题。

9.虾类产品(南美白对虾等):重点整治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3种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4种停用兽药及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检出)等违法使用问题。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审批,严把农药兽药行政许可审批关口(市农业农村委政务服务处负责)。加大农药兽药质量监测力度。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农药中违法添加禁限用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强化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加大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对违法生产假劣兽药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市农业农村委质监处负责)。建立健全农药产品二维码标注、追溯管理制度;加强限用农药监管,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2024年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率先淘汰蔬菜上残留检出频次较多的高毒农药(市农业农村委种植业处、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分工负责)。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加强兽药GMP后续监管,严格兽药二维码追溯,确保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药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适时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负责)。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过程中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非药品”、劣质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监管(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负责)。加强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市农业农村委政务服务处、种植业处、畜牧兽医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分工负责)。加强ICP备案管理,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接入行政处罚并请求加入黑名单的境内违法违规网站,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助通知我市接入服务企业依法配合停止其接入服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二)精准掌握种植养殖情况。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智慧监管。一是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网格化监管架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域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健全和加强监管、监测、执法三支队伍建设,建立“层层负责、上下互动、边界清晰、责任明确、覆盖全市”的市、区、镇(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市级层面:发挥市农业农村委作为市食安办副主任成员单位作用,由质监处总体牵头组织开展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委种植业处、畜牧兽医处、渔业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行业安全统筹部署和督导工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组织指导各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抽检;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发挥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指导区级农技推广部门(中心)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推广、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及检测等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进各环节工作落实落地。赋予区级农技推广部门(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结合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加强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日常巡查及从业人员相关技术、法规宣贯培训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规范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和能力提升,将乡镇作为监管网格单元,配备网格化监管员,专人负责辖区内的网格化管理工作。依托村两委设置网格化协管员(信息员),协助乡镇网格化监管员,落实监管任务,划分点片责任到人,开展日常检查、技术指导服务,打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二是加快推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工作。印发我市《关于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执法、监测和追溯4个APP系统,全面归集各类监管数据,建设完善监管、监测、执法、指挥调度、风险预警及分析评价等系统,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等提供支撑,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水平,实现监管工作痕迹化、采集信息标准化、检查内容数字化。提升政府智慧监管能力,规范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有机衔接,增强社会公众消费信心。三是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合区级农技推广部门(中心)组织指导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做好调查,以乡镇为单位摸清“11+N”个品种生产基地(生产者)的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情况,并建立生产主体名录库,每半年动态更新1次。探索建立“11+N”个品种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推广“阳光农安”模式,运用视频等电子化工具,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市农业农村委质监处、种植业处、畜牧兽医处、渔业处、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分工负责)

(三)转变种植养殖方式。绿色健康种植养殖方式是控制农兽药残留最根本的举措。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结合本地气候、生态等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现状,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指导农户采用绿色技术模式,摒弃大肥大水大药的传统种植习惯。倡导“三棵菜”及我市特色蔬菜品种科学种植,推广轮作间作模式,降低菌源基数和虫口密度,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加快农药减量。强化“一只鸡”、蛋禽、肉牛肉羊、“四条鱼”绿色养殖,推进现代养殖方式发展,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技术模式,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模式,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模式,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督促养殖者加强水产、肉鸡、蛋鸡兽药使用管理,如养殖密度较大且管理能力跟不上的,应适度降低养殖密度。积极推动牛羊等畜禽屠宰法规制修订工作(市农业农村委种植业处、畜牧兽医处、渔业处、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分工负责)。

(四)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坚持“零容忍”,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用好快速检测手段,实行精准监管。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和合作社场所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等宣传资料。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充分利用限用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对限用农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检比例,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一是严格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环节执法。严格农药生产经营环节执法。各区要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规定,运用好中国农药APP,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农药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不按规定采购使用原材料、不执行原材料进货记录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及生产禁用停用农药、假劣农药等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渠道采购、卖场布局不规范、经营农药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合规、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非法经营农药和经营禁用停用农药、假劣农药、“仅限出口”农药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兽药生产经营环节执法。各区要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规定,运用好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GMP、标签和说明书不合规、非法生产兽药、生产假劣兽药等行为,依法查处违反GSP、标签和说明书不合规、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拆零销售原料药、非法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格种植环节执法。各区要落实双随机监管规定,采取现场检查、快速检测等措施,加强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执法检查,着力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未建立生产记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使用禁用停用农药、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格养殖环节执法。各区要落实双随机监管规定,运用好追溯系统平台,采取现场检查、快速检测、信息核查等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饲养场户的执法检查,着力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未建立养殖档案、违规使用兽药、逃避检疫、出售未经质量安全检测畜禽及水产品、出售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售病死畜禽、使用禁用药物和“瘦肉精”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严格屠宰环节执法。各区要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规定,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和追溯系统平台,综合运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信息核查等措施,加强对屠宰厂的执法检查,着力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不如实记录畜禽来源和产品出厂流向、屠宰未经检疫畜禽、不实施品质检验和质量安全检测、出售未经检疫检验检测或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深入开展排查巡查。各区要全面落实“区排查、镇巡查”机制,定期对以往发生过私屠滥宰的村庄、停产屠宰厂和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城乡结合部、废弃仓库、闲置农房、农村出租房等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压实乡镇基层巡查责任,组织开展辖区村庄巡查,发现私屠滥宰和收购加工病死畜禽违法线索,及时报告区农业执法机构。区农业执法机构要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六是严格监督抽查,强化检打联动。各区要高度重视农资产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实施监督抽查,严格现场检查,落实告知程序,固定生产状况;现场监督采样,及时告知检测结果和申请复检权利。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对农资产品和农产品监督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及时立案调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兽药、隐性添加农兽药、销售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及时开展举报核查,强化案件查处。各区要落实投诉举报制度,规范受理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经营农兽药、制售假劣农兽药、隐性添加农兽药、违规使用农兽药、使用禁用停用药物、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私屠滥宰、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等线索,及时核查。情况属实的,悉心经营,不要打草惊蛇,待时机成熟后,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及时反馈举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固定违法犯罪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分工负责)

(五)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是加强法治宣传,促进履行主体责任。各区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采取下乡进村、进场入户等方式,发放宣传告知书和禁限用药物清单,宣传告知法定义务、违法责任,要求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告知禁限用农兽药品种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增强生产经营者法治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促进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在“11+N”个品种上市高峰期,加强常规农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强化分析研判,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并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合区级农技推广部门(中心)要加强安全用药宣贯指导,让种植养殖者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对“11+N”个品种的规模化生产主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用药培训。开展常规农药残留速测技术攻关,解决速测针对性不强问题,加快推进常规农兽药残留速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委质监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分工负责)

(六)用好达标合格证制度。规范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从“巩固、达标、提升”三个方面,大力推行合格证制度的实施。推进生产主体全覆盖,以2020年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数据库为基础,进行补充、完善并实时更新,确保我市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准确、全面。将合格证制度与追溯管理制度相结合,在规模化生产主体推广使用二维码追溯合格证。加强对合格证开具情况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养殖主体是否按要求出具合格证和合格证的真实性,强化落实批批快速检测合格出证,杜绝随意开证行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印发《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推动各区归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建立各生产企业信用档案,着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各生产主体实现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结合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重点针对生产“11+N”个品种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尤其对农产品上市时开展检测出具合格证情况,加强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市农业农村委质监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分工负责)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并留存“11+N”个品种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三棵菜”中克百威、三唑磷等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要求,对市场销售的“11+N”个品种食用农产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着重对农兽药残留、禁限用药物等项目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并发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组织各区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格餐饮服务单位进货管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采购“11+N”个品种时应查验并留存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杜绝采购无证产品。依法依规依责,密切关注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过程中及水产品暂养期间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处罚到人的要求,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九)强化行刑衔接。卫生健康部门针对治理的重点品种做好禁用药物、农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按要求通报;积累人群消费量数据,为开展重点食品风险研判工作积累数据,每年开展1种重点食品或重点污染物风险研判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食品安全知识健康宣传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对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开展行政调查,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本地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管理制度。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刑事犯罪。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严格控制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被告人,一般不予判处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财产刑的适用,在依法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坚决判处2倍以上罚金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益。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增进信息共享。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委、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增进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专业知识交流,共享执法信息,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分工负责)

(十)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作用,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市食安办会同各有关单位依职责组织落实)。健全会商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市食安办会同各有关单位依职责组织落实)。实施准出准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等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分工负责)。建立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完善犯罪案件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各有关单位依职责组织落实);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市食安办会同各有关单位依职责组织落实)。优化标准结构体系,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针对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部分农兽药残留限量不全、检测方法、判定依据不配套等问题,发布一批国家标准。随时了解掌握国家标准更新动态,确保最新政策规范及时在我市落实落地。(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五、时间表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总体时间为2021年6月—2024年6月。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底前)

各区、各单位根据国家部署动员及我市细化方案任务分工,对三年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专项工作组,量化具体工作指标,制定可行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7月—12月)

按照动员部署,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各区,围绕我市确定的“11+N”重点整治品种,全面集中开展问题排查和治理。

1.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农业农村委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完善乡镇基层农产品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设置网格化监管员和网格化协管员。对照“11+N”重点整治品种,彻底排查,建立完善的生产主体名录库。集中开展巡查检查,督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种植养殖主体和屠宰企业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对于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明确提出整改要求,2021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合区级农技推广部门,加强乡镇基层农产品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及人员标准化生产培训,指导种植养殖主体建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配备安全员,依标生产、健全档案记录,严格执行农药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制度,开展自检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指导各区农业综合执法部门集中开展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者严格落实查验可追溯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集中排查突出问题,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3.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加大对“11+N”重点整治品种监督检查抽查、风险监测力度,发现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及时通报不合格信息,采取果断处置措施,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落实《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基层农产品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手段,加大对种植养殖、屠宰、贩运环节突击检测。畜禽养殖场户重点抽检尿液和水槽的饮用水,尤其针对中小散户要加大抽检频次和数量。屠宰环节在做好活畜入场和屠宰过程中的快速检测基础上,重点加大对屠宰产品肝脏的检测力度,确保把好产品上市前最后一道质量安全关。对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各区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禁止流动。疑似阳性样品及时送天津市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检验。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按抽检不合格结论处理。

4.公安机关:以“昆仑”专项行动为重点,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集中侦办犯罪案件。

5.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管理制度。

6.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

7.通信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农药兽药经营网络清理专项整治。

(三)持续巩固阶段(2022年1月—2023年12月)

各区、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以整年度为时间节点,结合全市整体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统筹制定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当年行动方案,持续强化督导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风险排查清单、问题治理、制度落实、案件查办等情况,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提升及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月—6月底)

市级各部门指导各区对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整体提升落实成效进行“回头看”,并认真总结评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梳理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有效举措、创新的监管方式、建立的相关机制,集中宣传三年行动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

六、路线图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治理路线图(附件4)。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拿出管用措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此行动由市级7部门共同负责调度指导,各区负总责,区级各部门和乡镇政府抓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专项工作组,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等考核中提高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级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区级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持续开展治理。

(三)强化精准监管与服务指导。各区级工作组要全链条各环节摸清“11+N”个品种问题产生的根源,开展专项会诊,实施精准的规范用药指导、技术服务。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逐一制定“11+N”个品种精准治理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报送市级工作组备案。市级工作组将按照国家要求,适时下发技术性指导意见,并适时组织飞行检查。

(四)强化社会共治。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用好相关奖励办法,接受群众监督。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兽药残留问题治理。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各区级工作组请于6月底前报送本区行动细化方案计划、精准治理清单和联络员。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市级工作组报送治理情况(附件1、2、3),2021年12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2022年和2023年,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有重大问题,市级工作组及时调度情况。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吴浩,电话:88290649,18526078129;

市市场监管委,刘军,电话:23520851,13332099386;

市公安局,刘勇,电话:13821618815;

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宏捷,电话:27508095;

市人民检察院,康赞,电话:28708251,18322018612;

市通信管理局,袁广,电话:60351158,15522919319;

市卫生健康委,李少刚,电话:23337722,13011315010。

附件:1.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

残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2.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

查处台账

3.XX年XX—XX月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4.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

治理路线图

附件1

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重点产品重点监管主体

 

数量(个

)实施绿色防控/健康种

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吨)开展巡查检查情况开展

快速检测情况开展

风险监测定量检测

情况开展监督抽查(抽检)

情况行政执法案件数 

(个)移送司法
案件数  

(个)销毁问题
产品数量(吨

)涉及   金额  

(万
元)媒体宣
传(次)发放宣

传材料(份)印

发合理用药明白纸(

张)指导   培训  

(场
次)指导 
  培训  

(人
次)出动监
管执法人员  

(人次)检查生
产经营主体(家

次)发现   质量安全问

题 
  (个)样品数(
批次)不合格

样品数   (

批次)样品数
(批次)不合格

样品数   (

批次)样品数
   (批次)

不合格
样品数   (

批次)蔬菜产
品豇豆韭菜芹菜

其它蔬菜

畜禽

                                       

产品

                       

鸡蛋

                       

乌鸡肉牛

                               

肉羊 其

它畜

                                       

禽水

                       

产品大口黑

                       

鲈、乌鳢

                       

、鳊鱼

、大黄鱼其它水产品合计说明:

                                       

1.报表中

                             

“重

                                       

 

 

点监管主体数量”指标为农业生产主体;2.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从初始月份到当前季度的累计数。附件2XX年XX—XX月份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编号发现的问题发现时

间发

现方式查处

进展情况

是否移送

司法移送司法

机关的案件公

检法查处情况是否销

号说明:1.此

台账只报

 

 

 

 

 

 

 

 

 

 

 

 

 

 

 

 

 

 

 

 

 

 

 

 

 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3 XX年XX—XX月份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序号省份品种抽查市县、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抽样

单位

名称

    

      不合格样品数不合格参

数药物种类说

明:报送种

植、畜禽

 

 

 

 

 

 

 

 

 

 

 

 

 

 

 

 

 

 

 

 

 

 

 

 

 

 

 

 

 

 

 

 

附件4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治理路线图

 



 
地区: 天津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