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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品经营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告

   2021-07-06 89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事项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备案方式

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全区“多证合一”登记范围,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办理方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条目有调整的,以市场监管总局调整的条目表述为准),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一)线上办理。通过“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链接:http://zwfw.gxzf.gov.cn/yct)申请市场主体登记,一并填报《食品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线下办理。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填报纸质《食品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

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主体资质和备案信息将同步推送至“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链接:http://insp.yjj.gxzf.gov.cn/insp/index.html)”,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检查路径:登录平台--日常监管--食品销售监管--在线检查。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同时又销售其他项目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其他食品)的或者从事食品制售类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二)已完成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需要新增经营食品项目的,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备案信息可不注销。

(三)后续国家、自治区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新要求的,按国家、自治区要求执行。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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