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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1〕83号)

   2021-07-06 307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已经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

能力改革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开拓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试点先行,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健全危险废物地方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不断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引导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产业积极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省域内实际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对本地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应监管环节工作举措,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石家庄海关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拓宽部门间多层级沟通协作渠道,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工作合力,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议事、谁召集”原则,及时通报、研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落实首办移交,各职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属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要第一时间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第一时间通报;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通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促进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将职责范围内的涉危险废物审批监管、工作部署以及不涉密需要公开的涉危险废物问题、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行政审批机关要将审批、许可事项结果通知具有法定监管职责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石家庄海关、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建立“一长三员”网格化监管机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危险废物企业全部登记造册并动态更新。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每家企业安排1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为网格长、1名网格监督员、1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和1名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员,建立“四位一体”监管机制,强化网格内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严防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严格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每季度分批对行政区域内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规范化监督检查,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经营许可证、识别标志设置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标准规范,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就各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市)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以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酸、废碱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跨省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和挂牌督办;对跨省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协同调查处理。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推动省内跨区域、多层级联动执法,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处、重点流域上游、乡村及偏远地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压实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河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通过省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畅通与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链接,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加快推进省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管理平台建设,统一各地平台建设标准规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智能监控设备安装,指导推动全省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推行视频监控、车辆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并与地方智能监管平台联网运行,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加强与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推进省固体废物信息平台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探索与税务、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信息平台链接,促进信息化平台互通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十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组织各地做好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新旧更替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按照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强化危险废物相关企业鉴别主体意识,对可能具有或不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主动进行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按规范程序开展鉴别,及时公开鉴别报告等资料,并对报告内容、结论承担相应责任,严防鉴别造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三)严把环境准入关。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环评文件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阐述不清的、无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四)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加快推进企业绿色制造,在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产废行业开展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创建,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十五)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工业技术。2022年底前,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十六)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七)推动收集贮存转运专业化。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设,围绕服务工业园区内及周边区域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3吨的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废总量小的单位,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单位和社会力量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新建项目,产废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贮存场所(设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贮存周期、检维修时限等,配套建设至少满足15天经营规模的贮存场所(设施)。对已建项目,各地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督促企业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周期、处理处置等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不能满足贮存需求的应加快整改到位。企业要严格实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兼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九)加强转移联单管理。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管理,督导企业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知产废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推动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获得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进一步完善“点对点”的常备固定通行路线,避开人流集中区域,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积极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一)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提级查办实名投诉举报案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突出无证经营、偷排偷放、非法转运、跨区域倾倒等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管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工作有序衔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组织开展司法执法联动,实施专项监督,加大综合惩处力度。(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二十三)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四)推动京津冀共享处置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京津冀各方技术、资源、产业优势,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在全省危险废物基础状况详查基础上,全面客观评估“十三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科学制定并实施“十四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规划,以产生、处置量总体匹配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统筹调控作用,突出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主要任务,积极推动处置单位技改提升,提档升级,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环境治理产业有序发展。2022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强化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运送暂存标准规范,严格台账联单管理,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做好源头分类管控,促进规范处置。(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每个乡(镇)建立1个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行政区域较大的县(市)建立1个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周转中心,负责收集暂存边远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统筹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以焚烧工艺处置为主、消毒工艺处置为补充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支持现有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督导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在边远基层,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市域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七)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按照“十四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规划布局,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引导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市场要素合理流动配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支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引导生产企业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实现危险废物再生利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专业化。进一步增强企业专业化运营能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管理经验,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细化行业内部分工,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协同处置、填埋处置梯次推进原则,合理核定各类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服务区域产业布局,支持钢铁、石油开采、铝材加工等产业集中区域,建设除尘灰、油泥油脚、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促进区域产业发展。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重点,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管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有关单位申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相关办法,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落实税收政策。依据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对未合规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积极推行网上办税,对环保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资料报送,实行留存备查。强化税收征管协同共治,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协作机制,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资源综合利用、违法处罚等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提升税源管理水平。(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保障土地供给。衔接国家和省统筹规划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基地建设布局,指导市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将相关项目用地统筹纳入规划。加强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指导市县做好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十三)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难题集中攻关,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含铬皮革废碎料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充分借助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三十四)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加强应急演练,强化部门、企业间协调联动,提升应急响应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处置应急能力建设,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梳理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梯次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依据应急状态,顺序启动应急响应设施。2021年底前,各设区的市级政府至少明确1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按照医疗废物处置规范,进一步改造应急处置设施进料口,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明确应急状态管理流程和规则,完善相关设施,健全安全体系,组织开展分类收集、消毒包装、上料投料、卫生防疫等应急演练。动态跟踪协同应急单位运营情况,督导企业落实人力、技术、运输、物资以及人员卫生防护等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鼓励配备移动式医疗废物应急保障设施。积极推进移动式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市场化,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购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跨区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增强应急保障机动性、灵活性。探索建立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保障中心,依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移动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中心,平时储存,战时应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三十七)持续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将危险废物排查整治纳入常态化监管执法中,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等为基本依据,综合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路线、原辅材料、用电量、管理计划等因素,客观分析研判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增强重大问题发现能力,切实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企业非法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把群众举报线索作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专班专案盯办核查,采取明察暗访、持续跟踪等措施,核清事实,查实疑点,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挂账督办机制,定期跟踪调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隐患整改进度,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各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将各地危险废物排查整治作为一项重要监察内容,持续跟进、适时督导,促进形成部门合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八)严格危险废物超期超量贮存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废贮存期限超过1年,或危废贮存量超过企业经营规模20%,无特殊原因的,督导企业限期处置;逾期未处置完毕的,暂停企业接收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废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量超过3吨以上的,指导企业制定转移处置计划,明确专人跟踪盯办,安全妥善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九)加强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加强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专家储备库,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

(四十)培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废物事件环境影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十一)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动修订《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等管理规则,推动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聚焦重点行业,研究行业原辅材料、工艺技术、生产规模等与危险废物产生量内在逻辑关系,为日常监管提供基础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四十三)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四十四)加大督察力度。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强化整改举措,及时销号验收。在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四十五)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强化《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开设危险废物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地区: 河北
标签: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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