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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福州市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的通知(榕农〔2013〕137号)

   2013-05-23 902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渔业)局: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渔业)局: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闽农厅办[2013]8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3年福州市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福州市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

  福州市农业局

  2013年5月3日

  2013年福州市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闽农厅办[2013]8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在全市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

  二、监测区域

  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福清、永泰、马尾、晋安9个县(市、区)

  三、监测对象

  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

  四、抽检样品

  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五、监测项目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六、抽检依据

  (一)抽样要求

  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二)检测方法

  先用胶体金试剂条快速方法筛查。筛查出的阳性样品及时寄送省兽药饲料检查所,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1、农业部1031号公告一3—2008猪肝和猪尿中B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2。农业部1063号公告一3—2008动物尿液中11种B一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日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

  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七、监测任务分配与要求

  (一)全市计划抽检养殖场(户)125个,其中猪110个,牛(羊)15个。各县(市、区)的监测任务量见附表1。

  (二)全年监督抽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福清、长乐、罗源、闽清要于5月5日前完成,下达的监测任务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个。

  (三)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迅速将筛查阳性样品送至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收到筛查呈阳性的样品后,要尽快安排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反馈确证结果。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查。

  八、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各县(市、区)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工作总体情况;

  (二)监测信息汇总表(参附表2);

  (三)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四)抽检结果与分析;

  (五)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九、时间安排

  福清、长乐、罗源、闽清各县(市、区)要于5月5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其余县、区于10月5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于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591一83730053;传真:0591一83793244;电子邮箱:fzsdwwsj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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