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高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7日
湖北省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提升重要鲜活农产品供给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央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紧紧围绕保供给、减损耗、降成本、强产业、惠民生,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开展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满足消费者丰富多样的农产品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布局。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在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脱贫地区统筹推进。
(二)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提升设施利用效率。政府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发行专项债、用地用电等政策,采用先建后补等形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三)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各地实际,坚持改造与新建并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构建产地市场信息大数据,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推进益农信息社建设,促进产地市场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四)坚持标准引领。完善标准体系,规范实施过程,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带农惠农机制,提升鲜活农产品应急保障能力,确保运得出、供得上。
三、建设数量和补贴标准
(一)建设数量。由市(州)推荐遴选38个县(市、区)开展设施建设,其中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5个;共建设施800个以上。
(二)补贴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原则,采取“双限”支持。一是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28个国定脱贫县不高于40%;二是单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承担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项目县,如有结余资金,要在2021年使用完毕,并按2021年度补贴政策执行,确保政策一致。
四、实施区域和实施对象
(一)实施区域。重点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脱贫地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兼顾其他优势特色品种开展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长阳县、石首市、钟祥市、黄冈市黄州区、恩施市5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县建设。
(二)实施对象。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脱贫县可不受示范等级限制),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邮乐购站点和益农信息社优先支持。
五、建设内容
(一)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红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通风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二)机械冷库。在果蔬、茶叶、中药材及其他种植类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三)气调贮藏库。在梨、蒜薹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四)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六、组织实施
(一)推荐遴选。各市(州)综合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基础条件,结合2020年项目实施情况等,按分配指标择优等额推荐县(市、区)(指标分配见附件1);相关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6月16日前联合成文将推荐县(市、区)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推荐县(市、区)遴选条件:
1.属于全省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和其他种植类鲜活农产品主产县,且贮藏保鲜设施需求量较大。
2.建设主体有设施需求、有资金实力、有设施用地、有用电保障。
3.县级政府重视,在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和工作经费等方面有保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力量较强。
(二)项目申报。县级由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申报书要明确产业类别、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任务、操作程序、进度安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信息。县级申报书及绩效目标表经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于6月18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相关材料(一式5份)按照要求编制,纸质材料双面打印(复印)装订,目录编码、彩页分隔;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试点县按照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意见,修改完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推行从申请、审核到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
1.线上申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在申报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事宜,指导相关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开展申报工作。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建设主体条件审核,确保符合申报条件、具备建设能力。线上申报程序,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完成。市州农业农村局在7月15日前汇总所辖项目县拟补贴建设主体名单,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局官网进行公示。
2。建设实施。建设主体按照《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技术方案》,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建设实施工作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
3。验收兑付。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试点县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原则上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验收;鼓励各地探索将普通发票、合法收据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验收合格后,汇总形成《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4),经审核、公示后按程序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享受补助的设施,应按农业农村部要求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对纳入支持范围但未启动建设的建设主体,以及验收未通过、整改不到位的建设主体,不得拨付资金。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四)强化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定期调度,根据实施进展及时跟踪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强化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县的绩效管理,并于2021年12月25日前综合所辖项目县情况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抓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补助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工作,鼓励探索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要安排专人做好APP使用指导、项目线上管理等工作,并将其作为农民手机培训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线上线下工作进度。要严格建设条件的审核,在用地、用电、资金等条件成熟时给予立项,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顺利完工。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切实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开展设施建设,主动加强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实行“应担尽担”,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给予适当贴息支持;引导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冷链仓储建设贷”等专门信贷产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流程,缓解建设主体资金需求压力。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设施建设。在明确设施产权归建设主体所有、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与批发市场、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合作,试点示范支持一批田头公益市场。
(三)严格风险防控。各地特别是试点县要建立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确保设施质量。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已承担产地初加工项目和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的主体,2021年再次申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的,要加强过程监管,避免“旧库新补”“一库多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对2020年度设施建设情况全面自查,逐项梳理查找风险点和不足,制定防控举措和解决办法,并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加强宣传示范。各地要通过发放明白纸、现场教学、手机培训和建设样板库等方式,开展专业化、全程化、实用化培训,提升政策实施效果。要加强与邮政、快递、电商等企业合作,促进区域内设施资源整合,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高效对接,拓展延伸产业链供应链。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综合运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强化宣传,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联系人:凡星027-87166055;
邮箱:hbsnytjcc@163.com
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联系人:
刘宝、余祥华027-87740347;
邮箱:hbscxxc@163.com
附件:1.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县指标分配表
2.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
3.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4.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明细表
附件1
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县指标分配表
市、州 | 项目县(个) | 设施建设绩效指标 (个) | 其中:试点县 | 绩效指标(个) |
全省合计 | 38 | 800 | ||
黄石市 | 1 | 12 | ||
十堰市 | 3 | 36 | ||
荆州市 | 4 | 116 | 石首市 | 80 |
宜昌市 | 4 | 116 | 长阳县 | 80 |
襄阳市 | 3 | 36 | ||
鄂州市 | 1 | 16 | ||
荆门市 | 4 | 116 | 钟祥市 | 80 |
黄冈市 | 4 | 116 | 黄州区 | 80 |
孝感市 | 3 | 36 | ||
咸宁市 | 3 | 36 | ||
随州市 | 2 | 24 | ||
恩施州 | 3 | 104 | 恩施市 | 80 |
仙桃市 | 1 | 12 | ||
天门市 | 1 | 12 | ||
潜江市 | 1 | 12 |
附件2
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农村经济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二)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产销情况。
(三)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现状及需求分析。
二、建设内容及绩效指标
(一)建设内容。包括总体建设规模,主要设施、设备。
(二)绩效指标。按补贴额度25万元/个标准测算绩效目标。
三、经费概算及预期效益
(一)经费概算与资金筹措情况、用款计划等。
(二)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潜在风险分析。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方式,采取“双限”措施:一是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造价的30%,28个国定脱贫县放宽至40%,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二是单个主体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四、操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推行从申请、审核到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二)技术措施。
(三)政策措施。经费配套、信贷支持、地方专项债推进和用电用地政策落实等。
(四)严格风险防控。明确投诉咨询、违规查处方式,发布举报电话等。
六、设施建设申报情况
县级农业农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综合县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审核、公示等情况,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鼓励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情况。每个申报主体信息作为附件报送(可从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导出)。
七、任务分工及责任人
姓 名 | 工作单位(部门) | 职务/职称 | 任务分工 | 联系电话 |
八、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九、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项目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开始时间 | 项目完成时间 | |||||
申请财政资金 | 万元 | |||||
总体目标 | ||||||
项 目 资 金 绩 效 情 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绩效目标值 | 备注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
…… | ||||||
质量指标 | ||||||
……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
社会效益 指标 | ||||||
生态效益 指标 | ||||||
可持续 影响指标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
其他说明的问题 |
附件4
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明细表
序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户银行 及账号 | 建设规模 (立方米) | 补助标准 (万元/立方米) | 投资总额 (万元) | 补助金额 (万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合计 |
县级农业农村局(签字、盖章): 经办人: 县级财政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