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科学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章整合完善,2020年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31号令),对30件部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改。
关于规章修改的主要情况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因机构改革或者“放管服”改革等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部门规章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一致的部门规章进行集中清理。清理主要针对总局主要执行的规章,按照废止、条款修正、整体修订等不同的清理结果,实行分类处理。7月7日,经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已废止24部规章。本次一揽子修正主要针对条款修正的30部规章。
关于规章修改原因的说明
一是因机构改革,仅修改部门名称的,共7部,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基准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二是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共5部,包括《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是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需与其他部门规章衔接协调的,共9部,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是因“放管服”改革或者监管实践变化的,共7部,包括《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五是因规章名称需要规范的,共2部,包括《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就是要把不合法、不适应、不协调的规定从市场监管执法依据中清理出去,从而确保市场监管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加强制度融合,核心就是要建章立制,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总局成立以来,一直不间断地对市场监管各项规定进行“瘦身强体”。通过规章清理,既做好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度整合,强化制度合力,尽可能实现同一类事项同一监管规则,同时还要及时淘汰清理过时的制度规定,清除部门规章之间的“打架”现象,并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成果吸收到制度规定中,增强部门规章的时代性和针对性,为构建现代化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下一步,总局将启动第三批拟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并拟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链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