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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2019-09-25 850
核心提示: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2016年5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
 
    2016年5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18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要求,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要尽快加以整改。2016年6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要求各地在备案过程中要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性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备案服务工作。按照上述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2016年已将部分备案工作委托下放市级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文件主要内容
 
    《指南》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制定《指南》的目的、意义及依据。第二条: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条件及企业对备案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条: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第四条: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形式、内容及要求。第五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对已发布的标准进行修订或废止的情形。第七条:“备案平台”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服务的内容。第八条:规定了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备案相关工作职责。第九条:规定了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企业标准备案中承担的工作。第十条:规定《指南》发布日期、相关文件的废止情况以及解释权。《指南》还包括3个附件。附件1:承诺书;附件2: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附件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监测记录表。
 
    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6〕458号)相比,《指南》主要做了以下调整:一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络平台,企业作为备案责任人自主上传备案材料、自主确定是否完成备案程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核。二是企业可自主在备案平台对已发布标准进行修订和废止。三是备案材料公示期由原来的20日缩减为7个自然日。四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监测与管理,对辖区内备案的企业标准开展全覆盖监测。五是企标备案工作全部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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