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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18-12-28 795
核心提示:  证照分离改革是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
   “证照分离”改革是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案》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步探索推进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并结合本市实际,针对《通知》明确的具体改革事项和改革要求,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了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在各部门提出的具体措施基础上,制定形成了《工作方案》,以更大力度将“证照分离”改革推向深入。
 
  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围绕“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推动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明确了三方面任务:
 
  (一)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各项举措。按照“凡不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改革举措,均要全市推开”的要求,对国务院批复的第一批116项、第二批47项和浦东新区自主改革的35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一是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明确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措施,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二是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等,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三是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制定完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批后监管举措。四是对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明确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进一步深化政府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建设。
 
  (二)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对市级、区级、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实施的市场准入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改革。一是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二是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三是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四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三)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确保政府该管的事能管好、管到位,以更好的管来促进更大力度的放。一是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推进“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以及“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政府综合监管,构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心的行业监管体制。二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密切关注,为新兴生产力成长打开更大空间。三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细则,动态调整抽查事项清单,细化标准流程,明确抽查范围,探索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进一步扩展监管覆盖面,实现对随机抽查未覆盖监管对象的有效监管。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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