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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05-13 614
核心提示:一图读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和现代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社会经济从研发到
    一图读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和现代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社会经济从研发到生产直至消费的全过程。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升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的工作职责。《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 3号)提出,要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快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 ] 18号)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要求,逐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机制建设。
   (三)促进检验检测行业规范发展


     我国检验检测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但部分领域存在的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毒瘤,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检验检测行业“散而不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办法》对“不实报告”、“虚假报告”的情形进行了界定,操作性强,既可以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又可以满足当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总体框架
《办法》共二十八条
第一至四条
规定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及监管体制。
 
第五至十六条
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从业要求,明确机构对检验检测报告承担主体责任,规定了基本从业原则及人员管理、过程规范、委托检验、分包要求、报告形式及记录保存等行为规范,重点列举了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具体情形。
 

第十七至二十四条
 
规定了监督管理要求,确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规定了能力验证、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手段。
 
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定附则内容。
重点内容
 
    (一)主体责任
 
    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2、 除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二)行为规范
 
    1、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
 
    2、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从业要求和资质的要求。
 
    3、明确委托送检和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4、 明确检验检测报告形式和规范用语的要求。
 
    5、明确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6、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7、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新型监管机制
 
    1、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职责要求。
 
    2、明确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3、明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4、将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融合,规定应当依法将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形等,开展分类监管。
 
    6、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的职权。

    (四)查处违规行为
 
    1.四种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形
 
        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2.五种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五)法律责任
 
    1.依法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对《办法》列举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⒉.督促改正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实施检验检测尚未对结果造成影响的、违规分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
 
    3.提醒纠正一般性违规事项。对于违反一般性管理要求的事项,《办法》指导监管执法人员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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