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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卫法监〔2012〕124号)

   2012-12-11 290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53号)、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5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的精神,为切实抓好“十二五”期间我省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主要工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省卫生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好省政府、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作为近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系统组织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做好相关工作的责任感,确保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二、加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逐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到“十二五”末,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三级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加强风险监测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监测管理和工作程序,统一数据报送、收集和分析,切实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科学可靠。同时,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发现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后,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疾控中心要做好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汇总分析工作,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病原因子与病因性食品的溯源分析。

  三、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有序推进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1. 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2013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辖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的总体水平。

  2.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按照《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2〕247号),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建立,做到一户一档。支持和鼓励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分级等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3. 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闽卫法监〔2011〕51号)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2012〕88号)要求,加快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建设。2013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至少要创建一个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示范工程建设成果,组织监管单位之间和餐饮服务单位之间交流学习示范建设经验。

  (二)针对社会热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紧紧抓住公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认真排查和治理带有餐饮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潜规则”问题。要以学校及其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原材料采购、生食水产品和凉菜制作等为重点环节,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三)下移监管重心,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支持,结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队伍,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法监〔2012〕59号)要求,层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履行监管责任。省卫生厅将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各地开展日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地。

  四、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处理等制度,明确各有关机构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职责分工;要强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能力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要协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健康危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派医疗专家或相应救治力量。

  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信息公布和科普宣传工作。要主动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迅速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布,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充分应用各种媒体,重点普及餐饮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等知识;要依法加大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严格信息公布的审核把关。

  六、加强领导,提升监管能力

  (一)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求,逐级逐项分解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落实人员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项工作目标按时完成。

  (二)抓住机遇,提高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卫生系统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医改相关项目为抓手,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编制等部门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加强卫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要加强卫生系统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及其相关公共卫生领域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培训制度,强化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福建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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